金漳兰谱
作者:赵时庚赵时庚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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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集
十八卷。宋林表民编。表民,字逢吉,号玉溪。东鲁 (今山东)人,后寓居临海 (今属浙江)。生卒年不详。林表民曾续陈耆卿《赤城志》,复取志书传、铭诔、赞、颂等志所不载之文,荟而辑之,是成此集。卷前有淳祐八年吴子良序,称此集分门荟粹,并诗为一。但此集仅有文一百八十二篇,并无诗。又明谢铎《赤城志》载《赤城集》二十八卷,有刻本。而此本只十八卷,据此推知,原本当尚有诗十卷。今本当为传抄时脱逸,已非当年原本。此集编《四库全书》时,录自浙江鲍士恭家藏本存目。
太上玄灵北斗本命延生经注
题“傅洞真注”。洞真自序提到唐之杜天师,显然指的是唐末五代杜光庭。以此推测,洞真盖五代末或北宋之人。本注发挥经义,引有古经。
悟道录
余于斯道,向慕有年,而是非邪正终难剖彻。庚午岁,遇拜来中老师,蒙恩指皈正道。于辛未年朝谒各属名山,至甘肃省,访得栖云山悟元老人,续注《周易阐真》诸祖师丹经,及自着《悟道破疑》、《修真辨难》诸书,其精义入神,炳若日星,即往谒见。而四方名土参访者甚伙,即执役门下者亦复不少。余因受业,得授诸书。旋装梓里,复见吾师,特出所请悟元老人之书,以质疑义。
大清报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白沙语录
白沙在《论前辈言铢视轩冕尘视金玉》中或曰,道可状乎?曰,不可。此理妙不可言,道至于可言,则已涉乎粗迹矣。何以知之?曰,以吾知之。吾或有得焉,心得而存之,口不得而言之,比试言之,则已非吾所存矣。故凡有得而可言,皆不足以得言。
北魏僧惠生使西域记
又称宋云行纪、慧生行传、惠生使西域传。附载于东魏杨炫之所撰洛阳伽蓝记卷五(大五一·一○一八上)。北魏孝明帝神龟元年(518),命敦煌人宋云及僧惠生北出西域至印度,正光三年(522)得佛经一百七十部归,后人记载其取经经历而成此书,为现存六世纪时关西域之重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