蟫精隽

作者:徐伯龄
蟫精隽

明代笔记。16卷。徐伯龄撰。徐伯龄字延之,嵊县(今属浙江)人。主要生活在明天顺年间。该笔记传本较少见,今存有《四库全书》本。《四库全书总目》介绍该笔记尚较允当:“是书杂采旧文,亦兼出己说。凡二百六十一条,大抵文评、诗话居十之九,论杂事者不及十分之一。其体例略似孟棨《本事诗》,其多录全篇又略似刘壎《隐居通议》。其中猬琐之谈,或近于小说。而遗文旧事,他书所不载者亦赖以传。其论周德清《中原音韵》一条,尤为明确。《千顷堂书目》作二十卷,此本仅十六卷,前后无序跋,亦无目录,不能知其完阙。其中多阙字阙句,又所录诗文往往但存其标题,而其文皆作空行,盖缮录者图省工力,因而漏落。”该笔记关于明初诗词的记述较有价值,如卷8“秋虫三谏”条关于徐贲诗作的介绍、卷11“菊庄诗”、“清溪博雅”、“鹤窗蕴藉”等条关于刘泰、陆昂、马洪诗词的介绍,以及卷4“吕城怀古”条说明自己如何作《香台集》注的记述,均为他书没有或很少涉及的话题,这给研究明初诗词演变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徐伯龄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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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集

对山集

诗文别集。十卷。明康海撰,清孙景烈编。刊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对山集》分文体编次:卷一、策,卷二、书,卷三、卷四、序,卷五、记,卷六、碑,卷七、墓志,卷八、墓志、铭、祭文、行状,卷九、赋、琴曲、四言诗、五言古诗,卷十、七言古诗、五言律诗、五言排律、七言律诗、五言绝句。计文八卷,诗二卷,共为十卷。康海是“前七子”的重要成员。提倡复古运动,反对当时台阁体的那种雍容典雅、空洞无物的文风,并强调独创。从内容上看,《对山集》中有不少抨击时政、关心人民疾苦的作品,有一定的价值。但由于受刘瑾事件牵连而罢官,使得他的后期创作受到影响。一些作品情调低沉,特别是诗歌流露出更多的消极颓废情绪,缺乏积极意义。有的作品力图效仿杜甫直抒胸臆的特色,任情挥洒,缺乏锤炼,情是真情,但艺术上却有不足处。给人的感觉是率真冗长,似乎是不经意而成的作品。由于康海强调创作要有真情,同时又注意独创性,所以作品仍能逸气往来,翛然自异,比起李梦阳等人的摹拟、剽窃来显得高明多了。康海诗文集的版本较多,明代有张太微的选本和万历年王世懋的选本。清代有《康对山先生集》,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马逸姿重编四十五卷本;《对山集》,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孙景烈编十卷本,卷首有明万历九年王世懋所撰《对山集原序》,此本较完善。《四库全书》著录即此本。十九卷。此集为张太微所编。《对山集》又有孙景烈删定十卷本,已收入《四库全书》。其集自明以来有四种刻本,既明张太微选本、王世懋选本、清马氏康熙中编全集本及乾隆二十六年(1761)孙景烈删定本。而十九卷本较完备。此集今有明嘉靖间刻本传世,现藏北京图书馆。

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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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志。南宋史安之修,高似孙纂。原十二卷,今存十卷。安之字子田,浙江鄞县人。官鄞县令。似孙字续古,号疏寮, 与安之同籍,淳熙进士,历官校书郎,出知徽州、处州,晚年居越州,故或称余姚人。 “剡”为汉县名,唐置嵊州,宋宣和间改称“嵊县” (今属浙江)。其地前无志乘,安之遂嘱似孙创修,告成于嘉定七年(1214),约五万九千字。 今佚卷七, 《四库全书》复并卷十一、十二为一卷。1214年(嘉定七年)成书,次年刻印。分设县纪年、城境图、官治、社学、寮驿、楼亭、放生池、版图、兵籍、山水、先贤传、古奇迹、古阡、书、文诗、画、纸、古物、物外记、草木禽鱼诸类目。

能改斋漫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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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南宋吴曾作。原为十卷,今本作十八卷。分为事始、辨误、事实、地理、议论、乐府等十三类,大部分为考证。本书征引广博,资料丰富,常为后代治史者引用。但作者附谀秦桧,书中颇有美化秦桧内容,为后人诟病。赵希弁《郡斋读书附志》著录为二十卷,今本仅十八卷,已佚去“诙谐谈谑”一门,其他各门也有删削之迹。据今人考证,此书甫出,即遭人告讦而毁板,今本为后人删存之本。宋元古籍及《永乐大典》中存有不少逸文。有明抄本、 《四库全书》本、乾隆间临啸书屋刊本、 《守山阁丛书》本、 《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墨海金壶》本等。1960年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出校点本,取各本校录

洪恩灵济真君集福晚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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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时封洪恩灵济真君号。述集福晚朝仪。

三朝圣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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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杨士奇著,三卷。书前有明正统七年(1442)著者序。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南海吴弥光芬陀罗馆刊印,集在吴氏辑刊之胜朝遗事二编第七册。著者于永乐(1403—1424)初年历翰林编修、侍读、左中允。永乐五年(1407)进左谕德,后下狱,寻释。永乐十五年(1417)进翰林学士,兼故官。十九年(1421)改左春坊大学士,仍兼学士。仁宗(1424—1425)即位,擢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进少保、少傅、并兼兵部尚书。宣德三年(1428)进少师。本书记著者生平历任各官时与明成祖(1403—1424)、仁宗(1424—1425)、宣宗(1426—1435)三朝皇帝应答之文,编年排列,未分门目。内有请谕法司禁诽谤、消弭试场舞弊之风、革贪风、论官田减租及逃民之赦宥等事,对研究明初和明中期之际的法制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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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释直解,一卷,明智旭解,相宗八要直解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