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訓詁材料中的詞與詞義
兩千多年前,中國文化史上出現了一種綜合性的語文工作,叫作訓詁。訓詁工作就是用易知易懂的當代標準語,去解釋古代文獻語言中難知難懂的古語和方言。最早從事這種工作的是經學家,他們的目的是通過釋經來傳經。這項工作一開始就是系統進行的。
用語言解釋語言的材料,叫作訓詁材料。訓詁材料在系統的訓詁工作之前已經在文獻正文裏零星出現了。例如,《國語·周語》中記載叔向解釋《詩經·周頌·昊天有成命》“夙夜基命宥密,於緝熙,亶厥心,肆其靖之”時説:“夙夜,恭也。基,始也。命,信也。宥,寬也。密,寧也。緝,明也。熙,廣也。亶,厚也。肆,固也。靖,和也。”這是較典型的訓詁材料,它産生在系統地解釋《詩經》的《毛傳》、《鄭箋》之前,當然更在系統地解釋《國語》的注釋之前。不過,大量的、有系統的訓詁材料,却是因系統的訓詁工作而産生的。這種材料以兩種方式被保存下來:一是附在文獻正文後的注釋。前人所稱的“傳”、“説”、“解”、“詮”、“疏”、“證”、“微”、“注”、“詁”、“義證”、“正義”等,都是注釋書的名稱。二是根據一定的原則纂集編排的訓詁資料集或具有理論證實價值的訓詁專書。前者如依物類分篇匯集同訓詞的《爾雅》,後者如按照據形説義原則,對證實漢字的形義統一關係極有價值的《説文解字》和專門纂集聲訓以證實詞義的理據的《釋名》等。
訓詁材料的内容包括很廣泛,但是,最典型的形式是對詞義的訓釋,因爲釋詞是訓詁的基礎工作。在舊訓詁學中,有關詞和詞義的概念,用得比較混亂。對字、詞、義、訓等名稱的内涵和外延都缺乏科學的限定,這給訓詁的研究工作帶來很多問題。本文的目的,是想對訓詁中的這些最基本的概念加以定義,並對易混概念給予區分。
字和詞
訓詁材料都是用文字記録的書面材料,而且,古代漢語又以單音詞爲主,絶大多數符合一字即一詞的原則,所以,在前人的訓詁材料中所説的“字”,相當於今天的詞,而“詞”則專指虚詞,實詞則稱“名”。這樣,“字”和“詞”在舊訓詁學裏便時常發生混淆。
在具體的書面語句、段落中,我們把一個單音詞稱作一個字,一般是不會出什麽大差錯的。但是,字和詞在深入探討訓詁原理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總體上和本質上不是同一的東西,不應混淆。
作爲詞彙中的個體的詞,是語言中最小的可以獨立運用的表意單位。它的内容是詞義,外部形式是詞音。口語中的詞是音與義的結合體。字指文字的每個個體,它記録了詞,承受了詞中已經結合了的音與義,同時又有自己的獨有形式——字形。書面語中的詞既用字形來記録,字形便常常也被稱爲書面語中的詞形。但它不是語言固有的,而是文字獨有的。這便造成字與詞之間的明顯區别。
義是詞的客觀内容,訓是訓詁家對這種内容所作的表述。訓釋作得好,是應當全面而準確地傳達出詞義來的。但是,由於詞不等於邏輯概念,概念把一切非本質東西摒棄而抽象出本質屬性,而詞却不摒棄那些有關事物的具體内容。因此,用語言來表述詞義時,不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難得像概念定義那樣嚴密,而只能近似準確。而且給詞義作訓釋時,只要能唤起讀訓的人對詞所傳達的客觀對象的經驗就可以了,不必每訓都加以科學定義。所以,訓釋不一定揭示對象的本質屬性,而可以僅反映對象的某一特點,即最醒目的側面。以《説文解字》的訓釋爲例,有反映性狀的——“綸,青絲綬也”,有反映用途的——“閣,所以止扉也”,有反映位置的——“扆,户牖之間謂之扆”,有反映動態的——“聶,附耳私小語也”,有反映形貌的——“泓,下深貌”,有反映生活性能的——“獺,如小狗也,水居,食魚”……這些訓釋所反映出的詞義的量值和廣度,都與客觀的詞義不盡相等,但只要它能唤起讀訓人的生活經驗,便起到了溝通説話人和聽話人的作用。
早期的訓詁材料是附庸於經書的,它們大多是隨文釋義。也就是説,這些訓詁材料大多是對詞的使用義的表述。這種表述是有針對性的,目的不僅僅是釋詞義,還爲了釋文意,所以有時只取使用義的某一方面來説。在這種情况下,訓與全面的詞義往往有很大的距離。這種訓,往往只能用在被訓的語句中,而無法搬用。例如,《詩經·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華。”《毛傳》訓“桃”爲“有華之盛者”,這裏並不是對“桃”的全面詞義進行表述,而是針對全詩的意思,闡明“桃”的某一特點,以明確作詩者的具體意圖。“之子于歸,宜其室家”,《毛傳》:“之子,嫁子也。”陳奂《毛詩傳疏》説:“之,猶是也。之子爲嫁子,傳隨文訓也。”這裏明確告訴我們,“之”不當“嫁”講,“之”的詞義相當於“是”,也就是今天的“這”(按:另説“之”當“往”講),只是在這首詩裏,“之子”的使用義可以具體到“嫁子”上。對於這類隨文釋義的訓來説,同訓未必同義。例如,前面談到的《詩經》中的兩個“茂”,《毛傳》同訓“美”,但一個是“豐盛”義,一個是“人才出衆”義,並非同一義項。又如《爾雅·釋詁》“基”與“落”都訓“始”,但“基”是建築之始,“落”是建築的使用之始,也就是建築之終,兩個詞在這個意義上,恰是反義。
全面表述貯存義,比表述使用義更要困難。幾乎到了清代,才有了全面搜集和整理詞的各個義項的資料彙編而成的精密的字(詞)典,比較好的如朱駿聲的《説文通訓定聲》等,比較全的如《經籍纂詁》等。這些書都是爲了反映每個貯存義的全貌。但是,它們編輯的方法大部分還是把各種使用義的訓釋匯集在一起,缺乏必要的分析綜合和概括,又由於搜集、編纂的諸多局限,最好的也只能近似地反映貯存義的全貌,有的還距離很大。特别是,對使用義的訓釋往往不是概括詞義,而是不加分析地將同訓詞纂集在一起,不懂訓詁的人很容易誤用。
明確義和訓的關係,同時弄清在訓詁材料裏訓表述義的局限性,對訓詁的研究有重要作用。我們固然需要依靠訓詁材料來探索古代詞義,但又不可以訓代義,不可簡單地把同訓都看作同義,這在訓詁材料的運用上,是要切實注意的。
字與詞,造意與本義,貯存義與使用義,義與訓,這四對兩兩相關又有區别的概念,在訓詁學裏時常混淆,運用上有時很不嚴密,往往因此産生論證上的錯誤,即使某些大師也在所不免。所以,在求得訓詁學的科學發展,探討詞義現象的科學原理時,必須區分清楚。在論證問題時,對這些概念也要慎重使用,力求嚴密、準確。這是訓詁研究與教學特别需要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