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纲9ie中华典藏网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章 人民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9ie中华典藏网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9ie中华典藏网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9ie中华典藏网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9ie中华典藏网

三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9ie中华典藏网

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9ie中华典藏网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9ie中华典藏网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9ie中华典藏网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9ie中华典藏网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章 参议院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所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9ie中华典藏网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十九 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9ie中华典藏网

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9ie中华典藏网

二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9ie中华典藏网

三 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9ie中华典藏网

四 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9ie中华典藏网

五 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9ie中华典藏网

六 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9ie中华典藏网

七 受理人民之请愿;9ie中华典藏网

八 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9ie中华典藏网

九 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9ie中华典藏网

十 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9ie中华典藏网

十一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9ie中华典藏网

十二 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9ie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海陆军队。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五 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六 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七 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八 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9ie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九 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 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章 国务员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9ie中华典藏网

第六章 法院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9ie中华典藏网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七章 附则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9ie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9ie中华典藏网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9ie中华典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