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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复小集
宋代诗文别集。1卷。孙复著。《文献通考》载孙复有《睢阳集》10卷,《宋史·艺文志》称有《孙复集》10卷,两书皆不传。后人重新收集,得文19篇、诗3首,更名《孙明复小集》,并附有序、题识和欧阳修所撰《孙明复先生墓志铭》。《四库全书》本未收序,题识、墓志铭等。孙复文章,在宋初文体卑靡之际,颇有别开生面之意。孙复与尹洙共同继承穆修、柳开复古之风。成为宋代古文运动的先驱者之一。《四库全书总目》称其文章“根柢经术,谨严峭洁,卓然为儒者之言,与欧、苏、曾、王千变万化务极文章之能事者,又别为一格。”惜其所传甚少,不得窥其全貌。另有《孙明复小集》3卷本,清光绪十五年(1889)问经精舍校刊本。《宋文选》所收《孙明复文集》,分为2卷。
三余集
宋代诗文别集。黄彦平著。此书世无传本,清代修《四库全书》时,自《永乐大典》辑出其赋诗2卷、杂文2卷,合编为4卷。卷首列谢谔及汤思谦序。《永乐大典》辑自此集的诗文,有70余篇题为黄次岑,篇题为黄次山,而其《见山堂记》一文篇末则自署黄次岑。《永乐大典》另载谢谔撰《三余集序》及《宋史·艺文志》又题为黄季岑。此外《国史经籍志》及载录其诗1首、文3篇的《前贤小集拾遗》亦题为黄次山。直至清初厉鹗撰《宋诗纪事》才说:黄次山字季岑。据集中《先大夫述》说:“先考讳得礼,字执中,洪州丰城黄氏”。查《丰城县志》,宋人黄得礼,字执中,元祐间进士,曾为柳州军事参军。其长子名黄彦辅,字伯强,登政和进士;次子黄彦平,字季岑,号次山,登宣和进士。故知此集作者即黄彦平。集名“三余”当系取三国时董遇以“冬者岁之余,夜者日之余,阴雨者时之余”的空闲读书之意。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中国唐代《永徽律》的律文注解。长孙无忌等编撰。最早成于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唐高宗时的太尉。本书是现存最古老也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的释文,是唐太宗为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而诏示下属编写的。分30卷,12篇,502条,其篇目同唐律完全相同,内容包括:名例律,共6卷57条,规定刑事法律制度;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3卷58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户婚律,3卷46条,规定有关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厩库律,1卷28条,规定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的法律制度;擅兴律,1卷24条,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赋盗律,4卷54条,是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斗讼律,4卷59条,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1卷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2卷62条,内容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度量衡、犯奸、赌博等;捕亡律,1卷18条,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本书不仅对律文逐条解释,而且还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吸收了中国古代律学的成就,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著作,后来成为历代封建立法的楷模,并传入外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周易内传
清王夫之撰。六卷,附《周易内传发例》一卷。作者自述是书不同于“推广于象数之变通”的《周易外传》,而着重“守象爻立诚之辞,以体天人之理,固不容有毫厘之逾越”。为作者长期精研《易》理之结晶。通过对《周易》的系统解释,作者阐述了其“乾坤并建”的矛盾学说,发挥了朴素唯物辩证法思想。针对程朱“息动而使不流”的主静观点,提出“动之端乃天地之心……动岂可终息也?”反对周敦颐、朱熹对“太极”的神秘主义解说,认为太极只是阴阳二气充凝的物质统一体,它并非孤立于阴阳之上,也不在阴阳之先,而只在阴阳二气之中,动静乃阴阳交感产生。否定了“太极动静生阴阳”这一程朱理学的纲领。书中既看到矛盾的普遍性,认为“纯乾纯坤未有易也,而相峙以并立,则易之道在”,万事万物无非是阴阳之道所变化发展而来;又注意到矛盾的特殊性,认为“情各异用,事各异趣,物各异处”,要求“学易者不一其道”,要因时因地,“斟酌所宜”,“变易其故而别为新”。收入《船山遗书》。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十卷,清智素补遗。补录清世宗御制讚。
弥勒菩萨所问经论
九卷,元魏菩提流支译。释弥勒菩萨所问本愿经。即释大宝积经第四十一会,法义甚详。(先经次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