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作者:梅特兰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讲,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讲和第二讲,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讲到第六讲,共四讲。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讲,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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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但在乱世,天堂也成了地狱。高阳所著的《李鸿章》一书描写同治年间,太平军控制下的苏州和杭州,在地方士绅支持下被官军克复的经过。 《李鸿章》以李鸿章在杭州“杀降”为故事的骨干,取材深广,气势不凡,人物众多,高阳尤其着笔于“长毛”与“洋将”两类人物的刻画,更见生动。此书实为高阳迷不可错失的佳作。

香宇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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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话著作。明田艺蘅撰。田艺蘅,字子艺,浙江钱塘(今杭州)人,以贡生授徽州训导,罢归。博学善文,著述甚丰,世比之杨慎。著有《留青日札》、《老子指玄》、《煮泉小品》、《田子艺集》及杂剧《归去来辞》等。《香宇诗谈》,《说郛续》收有三十四则。内容以评诗为主,不涉记事。书中诗学见解,其一称“诗关气运”,“汉世浑厚高古,魏国雄俊秀发,两晋平典风丽,六代富艳绮靡”。又称“诗类其为人”,“太白做人飘逸,所以诗飘逸;子美做人沉着,所以诗沉着”。其二称张说、杜甫、薛能诗用“坐”字,皆本于北齐刘逖诗“纵意坐山中”句;又称许王维《夷门歌》“七十老翁何所求”句“以后人之言,而用前人之事,浑化无迹,使人不知其妙,真点铁成金手也”。其三称“诗有似拙而实妙者”,“拙忌其俚,妙忌其纤。宋俚也,元纤也”。又于唐人中韩、白二家颇致不满,谓韩诗“粗浅殊甚,都不成语,而宋人方谓之闲远”,白诗“可笑其用字之俗”。凡此,大致可见其论诗倾向。

白话南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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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书》,纪传体断代史书。“二十四史”之一。南朝梁萧子显撰。五十九卷。原本六十卷,今本佚《序录》一卷。分本纪八卷,志十一卷,列传四十卷。记事起齐高帝建元元年(499),迄和帝中兴二年(502)。此为《南齐书》白话文。

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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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战国孟轲及其弟子撰。十四卷。轲字子舆,战国邹邑(今山东邹县)人。受业于孔子后人子思门人。历游诸国,曾任齐宣王客卿。晚年退居讲学,与弟子著书。《孟子》所录内容包括孟子的政治活动、思想学说、个性修养。基本思想是继孔子,排杨、墨,主张力行仁政,恢复井田,省刑薄赋,停止攻战。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严君子小人之分、劳心劳力之别。从人性善出发,重视主观精神作用。多以对话形式论辩明理,由《论语》的语录体发展为长篇巨制。气势磅礴,感情奔放。常以排比句法增强逻辑推理色彩,雄辩有力。惯用比喻,形象鲜明。善设机关,引人人彀,步步紧逼,波澜壮阔。赵注释句,保存汉人旧说。疏解释赵注。朱熹以为疏为邵武士人作,《四库全书总目》亦疑非出孙爽之手,有《十三经注疏》本。南宋朱熹《孟子集注》、清焦循《孟子正义》均可参考。

法华经玄义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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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华经玄义节要,二卷,明智旭节并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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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一卷。又称法界无差别论。印度坚慧菩萨造,唐代提云般若译。今收于大正藏第三十一册。内容阐明菩提心之义,并论述法界之无差别平等。初举归敬颂,次列菩提心之十二义(果、因、自性、异名、无差别、分位、无染、常恒、相应、不作义利、作义利、一性),计分十二段。每段之初,先以五言颂总明大要,其次则一一详解其义。全书之五言四句颂共有二十四则,七言四句颂一则。其译出年代为武后大周天授二年(691)。本书另有一同名异译本,又称‘如来藏论’,亦为提云般若所译,然其译出年代则在开元(713~741)之后,亦收于大正藏第三十一册。注疏有法藏之法界无差别论疏一卷(现行二卷)、法界无差别论大意一卷(调云)、法界无差别论讲录三卷(撰者不详)、法界无差别论示珠钞一卷(德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