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作者:梅特兰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讲,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讲和第二讲,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讲到第六讲,共四讲。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讲,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梅特兰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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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书药石论
书学论著。唐代张怀瓘著。一卷。为进御之作,约二千四百七十余言。是论为当时进御之作。泛言书道,多所例解。如以学文章为譬,言“深酌古人之意,不录其言”,“语新而意古者为上才。习书之道亦然,需不凝滞于物,通得其法,以为万法无定,殊途同归,神智无方而妙有用,得其法而不著,至于无法,可谓得矣”。又以马之筋肉多少作解,“马筋多肉少为上,肉多筋少为下”。
江苏省通志稿建置志
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建置志。城池公署以逮局所关卡津梁,一代所先。坛庙之属,以存禋祀。清代列者,则入于此,几新旧志有者皆录。历代止有官署,清代则往往设立局所,多出官署之外,皆有任务,自不宜略。
广右战功录
亦称《沈紫江广右军功录》。1卷。明唐顺之(字应德,一字义修,江苏武进人)撰。内容记录沈希仪(字唐佐,号紫江,广西贵县人,时为广西右江参将都督同知,世袭奉议卫指挥使)率军镇压永安(今蒙山)、义宁(今属临桂)瑶民起义及古田(今属永福)、柳州、庆远等处壮族农民起义、海南黎族农民起义史事。多褒扬沈希仪,而竭力诬蔑少数民族起义军,然系时人记时事,材料尚称具体,时间地点亦属可信。为研究明代广西及海南少数民族农民革命史的重要参考资料。有《荆川集》(唐顺之撰)、《金声玉振集》(明袁褧辑)、《四库全书》、《借月山房汇钞》、《泽古斋重钞》、《丛书集成初编》等版本。
孟子注疏
经书注释。也称《孟子正义》。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十四卷。1990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据清同治六年(1867)江西书局重校本影印。经文句读则采用近代著名国学大师蕲春黄季刚(侃)先生《白文十三经》断句。全书每卷分上、下两部分。书首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孟子正义》序、题辞解、校刊记序。本书是《十三经注疏》之十三。《十三经注疏》明代有监本和汲古阁本,因辗转翻刻,讹谬不少。但此书仍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今流传有眽望仙馆本。《孟子注疏题辞解》 见 《聂氏丛书》。
明州阿育王山续志
释畹荃“明州阿育王山续志”,盖续郭子章之志而作也,本非独立成书。乾隆二十二年刋本乃正续合刻。此续志解题并于郭志合写,不另撰一篇,阅者鉴之。
岛史
亦称《岛王统史》、《洲史》。南传佛教史书。编年体。属巴利三藏藏外典籍,是斯里兰卡二大编年史之一(另一本是《大史》)。全书共二十二章,内容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佛陀的生平,及其到斯里兰卡传法的传说;第二部分讲述了佛教史上三次结集的活动,尤其是对第二次阿育王的结集记述详细;第三部分叙述了从公元前257年到公元4世纪初的斯里兰卡佛教活动,重点记载了德伐那摩毗耶(Devanampiya)、都陀伽摩尼(Dutthagamani)、伐陀伽摩尼(Vattagamani)和摩诃色那(Mahasena)各朝的佛教发展和传播情况。书中有的事件可以和印度的史料相互佐证,故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本书写到公元4世纪初的摩诃色那王时为止,故成书年代应在4、5世纪。写作的过程中引用了当时斯里兰卡大寺派僧诃罗(Sinhalatthkatha或Poranattakatha或仅名Atthakatha)以及其他派别的注疏,因之受到史家的重视。本书文体粗略,语法特殊,内容多重复且不连贯,因此有学者认为出自多人之手。也有人认为可能是出自大寺派比丘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