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乐府
作者:左克明
乐府诗选集。元左克明编选。克明,豫章(今江西南昌)人,生平不详。其书自序题至正丙戌(1346),则当是元顺帝时代人。此书共十卷。专录唐以前古乐府诗,分为八类:古歌谣、鼓吹曲、横吹曲、相和曲、清商曲、舞曲、琴曲、杂曲。自序云:“首以古歌谣辞者,贵其发乎自然也。终以杂曲者,著其渐流于新声也。”此书编著时当参考了《乐府诗集》。《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据元童万元刻本《乐府诗集》李孝光序,称其书岁久将弗传,至正六年(1340),济南彭叔仪始得元本校刻,因谓《乐府诗集》校刻,“仅在克明成书前六年,其版又在济南,距江西颇远,则编此集时当未必见郭书,非相蹈袭”。但《乐府诗集》实有宋刻本,流传已久,左氏此书各类歌辞小序及各曲调题解,大抵采用郭氏之题解而加以简化。尤其是杂曲歌辞一卷,各曲调先后次序,基本上同于《乐府诗集》,因袭之迹,极为明显。但《乐府诗集》卷帙繁多,不便浏览,此书屏弃死气沉沉之郊庙燕射歌辞不录,于其他古乐府亦不全录,如《子夜歌》晋宋齐辞,《乐府诗集》有四十二首,该书仅录二十首。“所重在于古题古辞,而变体拟作,则去取颇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因此颇为后人重视。但其对《乐府诗集》的考订加以简化,有失妥之处。如郭书鼓吹曲辞题解引《宋书·乐志》
左克明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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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庵类稿
诗文别集。南宋人卫博撰。四卷。博生平里籍未详。约高宗绍兴十年前后在世。工文,尝参戎幕,奉使至金,未行而止。乾道四年(1168)以枢密院编修官致仕。此编收诗三十七首,奏札、表、启、书、序、记、铭、杂文等一百六十余首。卫氏以表奏四六擅长,故每为当时显贵所罗致,“所作大都工稳流丽,有汪藻、孙觌之余风”,(《四库全书总目》)。诗亦清新,《春日书怀》云:“人世逢春能几回,区区从使寸心灰。故园花柳应依旧,万里归思独上来。”惜流传不广,影响甚微。有《四库全书》本。
醮三洞真文五法正一盟威箓立成仪
唐张万福撰。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正一部。此书为斋醮仪法,用于醮祀上清仙箓、灵宝真文、八景五法、六甲秘符、正一盟威箓等道教符箓书中出现的神真仙灵、将官吏兵、玉童玉女等大小神灵,旨在「荐诚于天地,祈福于冥灵」,外消灾厄,内镇五脏,使人早成神仙。其醮仪程序有设坛、斋洁、入户祝、发炉、出灵官、请官启事、送神真、小户祝、醮后诸忌等十三节。从本篇醮仪中可见隋唐道教所尊奉之主要神灵和符箓:第一设立坛位, 第二洁坛解秽, 第三入户祝, 第四发炉, 第五出灵官, 第六请官启事, 第七送神真, 第八敕小吏神, 第九内官, 第十覆炉, 第十一送神颂, 第十二出户祝, 第十三醮后诸忌。从设坛位开始,中经请神送神直到醮后诸禁忌都有明确规定,从中可见唐代道教醮仪的一般情况。 此书为作者编录整理的道教坛醮著作,对研究唐道教斋醮仪式有一定参考价值。
红楼梦影
长篇小说。清佚名撰。二十四回。扉页署名“云槎外史”,但每回之前却题“西湖散人撰”,估计当为一人。此书成于咸丰末年,约十三万字。《红楼梦》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刊行以来,各种续书陆续问世,多达三十余种。此编晚出,首冠咸丰十一年(1861)西湖散人序,即自序。谓此书“虚描实写,傍见侧出,回顾前踪,一丝不漏。至于诸人口吻神情,揣摹酷肖……接续前书,毫无痕迹”。又谓“信夫前梦后影并传不朽”。小说写宝玉离家出走,贾政四出寻找,后在毗陵驿将其从一僧一道手中领回,即一改往日倚红偎翠之习,入为翰林,进了衙门当差。不久,与宝钗生有一子。第十回写当了父亲的宝玉尽享天伦之乐,他喜欢“抱着芝哥站在栏杆前看牡丹”,还把那块通灵玉挂在儿子身上辟邪。但他本性终究难改,儿女私情依旧,小说让宝玉在林黛玉20岁冥寿时前去潇湘馆祭奠,二人在梦中相见,梦醒后方知此番生死之恋如镜月水花之不可及,不禁怅然。
曲律
曲论。明王骥德撰。四卷。骥德有《古杂剧》已著录。是书论作曲各法,从宫调音韵乃至于科诨部色,门类详备。见解多精湛独到,是一部有关南北曲作曲、戏剧创作以至散曲创作的重要论著。有天启四年原刻本,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苏州刊本,《指海》本,《学术丛编》本等。
客座赘语
笔记。明顾起元(1565—1628)撰。十卷。起元字太初(一作璘初),江宁(今江苏南京)人。万历二十六年(1598)探花及第,授编修,官至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卒谥文庄。此编汇辑来客所语之往迹近闻而成此编,书因以名。该书主要是记述南京的故实及诸种杂事。他在序中说:“余顷年多愁多病,客之常在座者,熟余生平好访求桑梓间故事,则争语往迹近闻以相娱,”“既成帙,因命之曰《客座赘语》。赘之为言属也,又会也,属而会之,俾勿遗佚,余之于此义若有合焉。”由于顾起元与当时文人学士交往甚多,因而他对这些人的记述,对研究文学史甚有帮助。
出家缘经
全一卷。东汉安世高译。又作出家因缘经。收于大正藏第十七册。本经旨在说明毁犯五戒之罪报,即:(一)杀生,若犯此罪,则有恒常痛苦、怨怨不息、思虑多恶、见者怖惧等十恶报。(二)偷盗,若犯此罪,则有恒为众疑、亲友恶逆等十恶报。(三)邪淫,若犯此罪,则有室家不和、危败躯身等十恶报。(四)妄语,若犯此罪,则有为人轻毁不起恭肃、虽言有实人不奉用等十恶报。(五)饮酒,若犯此罪,则有散尽财贿、恶名遐迩等三十五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