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眼藏
作者:大慧宗杲大慧宗杲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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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名录
十二卷。录补一卷。明余寅(1519—1595)撰。余寅字君房,晚年改字僧杲。鄞县(今浙江奉化县)人。明万历八年进士,官至太常寺少卿。著有 《农丈人文集》二十卷,《乙未私志》、《吴越游稿》。周应宾录补一卷,另著有《九经考异》。自梁元帝著 《古今同姓名录》一卷之后,唐陆善经,元叶森,相继不断的增益。但其后渐渐散佚。唯《永乐大典》尚存。余寅上据经史,又采集了其他书籍。自古至元代,先编成了四卷。与明顾起元撰《说略》合印。全书从正史和其他史籍中辑列出相同姓名1608个,共有人物2750人,收录较为丰富,但未能将正史所载同姓名者全部收入。本书有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刊本。
建国大纲
全称“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起草并提交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同年4月12日公布。共25条,具体规划了“革命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的方案。主要内容: (1)提出三民主义是立国之本,并对其内容予以诠释。指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当尽力满足全国人民“食衣住行”的四大需要。政府当努力提高人民的政治知识能力,使他们得以行使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等“民权”。“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外敌之侵略,政府当抵御之,并且要及时修改与各国签订的条约,恢复中国的国际平等和国家独立。(2)将“军政”、“训政”、“宪政”确立为建立中华民国的3个时期。指出:军政时期,政府主要任务是:“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并且要宣传三民主义,“开化全国之人心”。训政时期,政府主要在于派经过训练考试合格人员,帮助全国各省的每个县,实现完全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宪政时期,政府首先要设立“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同时以大纲为依据,并结合训政、宪政时期的经验,由立法院拟订宪法草案,向全国民众宣传。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的统治权即由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孙中山最后指出“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3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建国之大功告成”。这种宪政分段实施的主张,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宪政观,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这个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未能得到完全贯彻实施。
涅槃经会疏解
涅槃经会疏解,三十六卷,元师正分科,明圆澄会疏并序及后记,沉豫昌跋,叶明琪跋。以上二种大都同于重订交科本,仍省略之,单载序跋。(参见嘉灭至土、卍三二。)
万如禅师语录
清通微说,行猷等编。十卷。卷首收序、荆溪龙池老和尚列传。卷一收住浙江嘉兴府如如禅院语录,卷二收住福建兴化府曹山上生禅寺语录,卷三至卷六收住荆溪龙池山禹门禅寺语录,卷七收示众、入室机缘、勘辩机缘、问答机缘、卷八收法语、拈古、颂古,卷九收书问、真赞,自赞,卷十收佛事、杂著、偈。卷末附行实、行状、塔铭。收入《明嘉兴大藏经》第二十六册。
护命放生轨仪法
一卷,唐义净作。说放生之仪则。
大宝积经论
梵名Maha^ -ratnaku^t!a-dharmaparya^ya-s/atasa^hasrika^-parivarta-ka^s/yapa-parivarta-t!ika^ 。凡四卷。安慧着(据西藏译本),北魏菩提流(留)支译。此论虽名为大宝积经论,然并非唐代菩提流志所编译之大宝积经全经一二○卷之释论,而仅是第四十三会普明菩萨会(即‘古宝积经’)之注疏。本论内容初揭出归敬偈二颂,其次论释‘宝积’之名义,盖宝积一经摄尽一切大乘法中,如来为诸菩萨所说各种邪行、正行等十六种相差别之说法,故称‘宝积’。其后就原经文,以问答体详释原经之文义。本论所论释之普明菩萨会另有三种异译本,于四种译本中,本论博采四本,而以大宝积经第四十三会之普明菩萨会为主。本论另有西藏译本,收于丹珠尔经疏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