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悟入道要门论

作者:大珠慧海
顿悟入道要门论

一卷。唐代大珠慧海撰。此书主要阐述顿悟入道的要旨。本书与后世语录不同,是慧海亲自执笔的论书。相传慧海在江西马祖道一门下,历经六年修行而大悟。本书即依其本身体验而简述顿悟入道要旨。全书笔法平易,首以“问欲修何法即得解脱?答惟有顿悟一门即得解脱。”进而解释“顿悟”,谓“顿”即顿除妄念,“悟”即悟无所得。次谓为臻此境,须以心为根本,故修根本为大事,而修根本之法在于禅定。其次,再广述顿悟要门之宗旨。本书所引用的经典,以《维摩经》为最多,其次为《金刚经》。此外,《涅槃经》、《华严经》、《法华经》、《起信论》亦曾广被引用。收入《续藏经》。

大珠慧海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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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辨

隶辨

清顾蔼吉撰。凡八卷。顾蔼吉,字晼先,亦作“晼仙”,号天山,又号南原,长洲(今江苏苏州)人,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以岁贡生充书画谱编纂官,授仪征教谕。作者自《序》云:“《隶辨》之作,窃为解经作也。字不辨,则经不解。古人邈矣,汉人传经,多用隶书写,隶变为楷,益失本真。及唐开元易以俗字,名儒病其繁累。余因收汉碑,间得刊正经字。”本书盖以娄机《汉隶字源》为蓝本,复收娄氏而后续出之碑字。前五卷钩摹汉碑所有隶字,依《广韵》韵部编次。同字而异体者列在一起,分别注出所自碑名,摘引碑语,并依《说文》辨其正、变、省、加等不同写法。从古文奇字及假借、通用者,随字附之。讹者非之,疑者阙之。群书有证,则引为据。卷五之末附有疑字。卷六为篆隶两体之《说文》五百四十部首。卷七、卷八为《碑考》,列所采碑目,考证时代、地址。卷八之末附录《八分考》、《笔法》二篇。顾氏此书对《汉隶字源》有不少补充订正,为查考隶书,研究字形演变重要参考资料。但有沿袭旧刻所致之错误。有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项絪玉渊堂刻本,乾隆八年(1743年)黄晟刻本。1982年北京中国书店据项本影印为二册;1985年中华书局又据以影印为一册,末附笔画检字。

中学修身教科书

中学修身教科书

蔡元培著。1912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一部中学德育教材,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侧重于道德实践,从修身、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和国家之关系以及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比较详细的道德规范。主张一个人应该身体健康、勤勉正直、谦让公正,要热爱国家、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要有理想。在伦理学说上,提出了孝是德性之基础的观点,“吾国圣人,以为孝为百行之本,小之一人之私德,大之国民之公义,无不由是推演之者。”(《第一章总论》)但孝是有原则的,“乱命不可从”,“知其不可为,以父母之命而勉从之者,不孝之大者也。”(《子女》)又提出了博爱是最宝贵的德性的伦理思想。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能爱他人;对他人之危难能鼎力相助。爱是人与禽兽的区别之一。在职业观上,主张职业无高下之分,一个人功绩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大小。下篇主要注重于论述伦理学理论,由《绪论》、《良心论》、《理想论》、《本务论》和《德论》五篇组成。主张良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性固有的,而是后天形成的。良心是使人行善的动力,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进化的结果,而不是随着人的出现而出现的;同情心是良心作用的基础。提出了存在“至善”的观点。“至善”是个人完美的道德境界,是人类的理想,也是人生目的,“实现理想,而进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理想论》)这种“至善”既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也是品德高尚之人的行为动机。认为道德义务不是强制实行的,而是良心自律的“呵责”,道德义务在良心“呵责”下,习惯成自然。最后,提出了养性的方法:为善、去恶、悔悟、自责四种方法,最后达到自知的境界。作者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研究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在当时学术界有一定影响,1912年5月至1921年9月间,共出十六版。

难经直解

难经直解

医经著作。又名《详注难经脉诀直解大全》。2卷。清莫熺(丹子)撰。成书于康熙十一年(1672年)。作者以“讲求《难经》,须究《灵》、《素》”,而“后之学者,欲溯《灵》、《素》之源流,亦当从此而入门”为前提,对《难经》进行诠释。并以滑寿《难经本义》的学术见解为主,兼采各家,参以己见,编成此书。其注文简明易懂,是学习《难经》的通俗读本。现有《莫氏锦囊十二种》本。

胜国纪闻

胜国纪闻

清代野史,民国鵬九撰,鹏九生卒年不详。生平履历不详。胜国,亡国也。灭人之国曰胜国,言为我所胜之国也。左氏曰:胜国者,绝其社稷,有其土地。民国人收录清代野史六十四则。收入清朝野史大观。

宋刑统

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或《重详定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建隆四年(963) 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及苏晓、冯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综合性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是就后周《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很少增损,有将唐律的律疏一并抄录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在体例上,全书共十二篇,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 唐律除分篇条之外,未有“门”的分类。所谓“门”,即指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文。第二,在内容上,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 (714) 到宋初建隆三年( 962)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律规范,附载在相应的律条之后。如据令敕增入的有“户绝资产”,据式敕增入的有“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据杂令敕增入的有“婚田入务”等等,以适应社会新出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第三,在刑制上,创制了“折杖法”,即将原来五刑的各个等级分别代之以轻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变相地减轻了刑罚。《宋刑统》虽是宋代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并未因此而削弱。清沈家本说:“《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宋刑统》原刊本已失传,现存《嘉业堂丛书》本。

稽山承语

稽山承语

朱得之字本思,号近斋,直隶靖江(今属河北)人。贡为江西新城丞,邑人多称之。从学于王阳明、著有《参玄三语》,学近老氏,倡治学贵自得为宗。从小读书不拘泥于文字,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读《中庸章句》有疑,不能自解,嘉靖四年八月,偶然读到《传习录》,连夜阅罢,即奔越师阳明。朱得之随侍阳明约一年半,其《稽山承语》记录了这段时间在阳明身边的所见所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