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峰蕅益大师宗论
作者:智旭
十卷。清代释智旭(1599—1655)撰。智旭,俗姓钟,法号智旭,又名际明、际声,字振之、素华,别号八不道人,晚称濿益老人。少学儒学,誓灭释老,著《辟佛论》数十篇,因读莲池《自知录序》及《竹窗随笔》后,决意信佛,并将反佛教论文焚毁。二十四岁就憨山弟子雪岭剃度出家。学法相,禅、律、华严、天台、净土诸宗,尤重天台宗。主张诸宗相互融合,佛、道、儒三教一致。曾住安徽九华山,晚年住居浙江省孝丰(今安吉)灵峰寺。一生弘法,著述有《毗尼事义集要》、《楞严玄义》、《阅藏知津》、《华严会义》等四十余部。与憨山,紫柏、莲池并称为明代“四大高僧”。《云峰益大师宗论》一书,是智旭弟子成实编辑其遗文而成。因弟子尊师,故有此题名。此宗论十卷,大体包括智旭由儒入佛,由佛遍学,由学而钻研义理,笔耕著述等内容。其中,有很多治学经验和醒世之见解,对于全面了解智旭禅师很有帮助,也是研究智旭这位明代高僧的有价值资料。现见载版本有清顺治己亥刻本,嘉庆辛酋重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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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讲,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讲和第二讲,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讲到第六讲,共四讲。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讲,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冯少墟集
二十二卷。明冯从吾撰。冯从吾,字仲好,长安(今陕西西安)人。万历十七年 (1589年)进士,官至工部尚书。谥恭定。著有《冯少墟集》、《元儒考略》、《冯子节要》、《古文辑选》等。冯从吾诗文初刻于万历四十年(1612年),由毕懋康刊刻。万历四十五年 (1617) 张维任等刊刻,凡二十二卷,并有《续集》一卷。万历四十七年,刘必远重新刊刻,凡二十卷。是集为天启元年(1621)冯嘉年在毕懋康刻本基础上加以增修、刊刻。凡二十二卷。卷一至卷十二皆为语录,卷十三至卷十八皆诗文,卷十九至卷二十为族谱家乘,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二为关学编。今观其集,集中之文,多为讲学之作,虽不以辞采为工,且字句间涉俚语,然言之有物,笃实切明;其诗则多应酬之作,有类其文,文学价值不高。有万历年间刻本、《四库全书》 本存世。
东溪先生文集
二十卷,明徐霈撰。徐霈文集
银海精微
二卷。唐孙思邈撰。“银海”,道家语,指眼睛。《四库全书》在该书《提要》中考证: “银海”指目,在王安石、苏轼之前未见,且此书唐宋志皆不著录,孙思邈本传亦不言有是书,据此断定此书作于宋以后,非孙思邈所作。此书是我国较早的中医眼科专著,分上下两卷。上卷首列五轮八廓总论,把双目比附为五脏,进而与自然界及五行八卦联系起来,反映了我国中医学的整体辩证理论。上卷次列六十四种眼病,加上下卷所列十五种,共阐述了七十九种目疾证治。书中还有各种目疾图八十幅(加上五轮八廓图二幅计八十二幅),列出验方六十一首。既有内服方药,又有洗、点、针、劆等外治法及金针拨翳障法。此书主张区分情况,根据症状,宜内外兼治,补泻并施。此书是研究中医眼科理论及临床实践的重要文献,对后世有很大影响。有明嘉靖间刊本,万历十五年(1587)陈氏刊本,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近圣堂刻本,同治九年 (1870) 聚英堂刊本。1956—1957年人民卫生出版社据醉耕堂刊本影印本。
周作人论日本
周作人早年曾留学日本,对于日本的文化与生活有着一种特殊的喜爱,尤其是对日本文学的研究十分深入,翻译有大量日本文学名著。二十世纪初,日本加快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周作人成为当时中国较早认清日帝侵略真面目的知识分子之一,从开始的专注于纯日本文学研究,转向对日本国民性的探讨和深思,对日本的武士道精神、万世一系的神国观念、日本的民族宗教国家神道做了深刻的检视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于中日关系的现状和前景提出了种种假设和建设性意见。
青颈观自在菩萨心陀罗尼经
一卷,唐不空译。说观自在菩萨往昔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