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仪

窦仪
  • 姓名:窦仪
  • 别名:字可象
  • 性别:
  • 朝代:宋代
  • 出生地:蓟州渔阳(今河北县蓟县)人
  • 出生日期:914年
  • 逝世日期:966年
  • 民族族群:

窦仪(914年—966年),北宋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字可象,蓟州渔阳(今河北县蓟县)人。五代后晋时,举进士。后周时,任太常少卿、右谏议大夫。时周太祖平党州,议将尽诛胁从者,乃见丞相冯道、范质,请赦胁从。后同奏太祖,胁从者得全活。宋太祖建隆元年(960),任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事。奏曰:“《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其与大理少卿苏晓等撰集。建隆四年(963),上《建隆重定刑统》(即《宋刑统》30卷,《建隆编赦》4卷,106条。八月颁行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宋刑统》的律文、律蔬均照抄唐律。但仍有它的特点:(1)分213门,并把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分类列于门下。(2)创立综合性的规定。唐律中有不少“余条准此”的规定,刑统把这些规定汇为一门,称“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共44条,列于“名例律”。(3)编纂体例上,每卷开始,标明门类,律文之后,首列律疏;分列各门的敕、令、格、式按时代的先后,都加一“准”字,表示经朝廷核准,内容有删节的注明“节文”;对原有律文或附列的敕、令、格、式有变动的,均标明“臣等参详”。编敕创自唐代。宋代编敕,是对散敕的汇编。它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之后,成为与律并行的主要法律形式。编敕自太宗至仁宗三代,大体是“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便“以敕代律”,直至终宋之世。

窦仪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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