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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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天子,生活在晚清,辑编《香艳丛书》,生平事迹不详。

虫天子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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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雪斋集

松雪斋集

诗文别集。又称《松雪斋文集》、《松雪斋诗文集》。元赵孟頫撰。元诗人杨载作孟頫《行状》,称所著有《松雪斋诗集》,不详卷数。孟頫生前即将自己诗文辑成《松雪斋诗文集》若干卷,戴表元作序,但集未刊行。元顺帝至元五年(1339),孟頫子赵雍请湖州总管何贞立为文稿作序,湖州沈璜(伯玉)据赵雍所藏诗文稿辑成《松雪斋集》,并增加《外集》刊行,计赋五,古诗一百八十四,律诗一百五十,绝句一百四十,杂著五,序二十,记十二,碑制二十六,制诰、策题、批答二十五,赞十,铭一,题跋五,乐府二十,此外有赵孟頫行状、谥文一卷及《目录》一卷,合为一十二卷。这是赵氏诗文集的最初刻本,简称元沈氏刊本。该刻本与戴表元当日所序本当有不同,戴序作于元成宗大德二年戊戌(1298),二十多年后赵孟頫才去世,其间必有不少新作诗文,或由赵本人、或由其子增入集中。沈氏本以后多有翻刻。明神宗万历(1573—1620)间,江元禧所编《松雪斋集》,寥寥数篇,不是足本。清圣祖康熙五十二年(1713),曹培廉从友人处借得原刻本,校正讹缺,广辑他书及石刻所载,合之家藏墨迹,编成《续集》一卷,又将《元史》本传载于集首,一并刊行,这就是城书室本。现有任道斌校点本《赵孟頫集》,大致以《松雪斋集》元沈氏刊本为底本,参校城书室本,补辑赵孟頫词《巫山一段雲》十二首及文《翠寒集序》,《附录》中增入了《四库总目提要·松雪斋集题要》,这是现在最完备的赵氏诗文集,于1986年由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

任光禄竹溪记

任光禄竹溪记

唐顺之撰。见《荆川先生文集》卷十二。其舅光禄任君治园荆溪,遍植以竹,不植他木,并于竹间作一楼,请顺之作记,因为此文。古来写竹之文不知有多少,而此文堪称绝妙。江南人薪竹而贵奇花石,京师贵奇花石亦贵竹而苦于不能移植,推想之,产竹之地竹贱,产奇花石之海外奇花石必贱,异地方贵,以稀为贵故重价买花、石、竹者,斗富而已,非真好竹者亦非真贵竹者。以此观之,贵竹者与贱竹者都一样不知竹。而任光禄身在砍竹为薪的江南竹乡,治园遍植竹而不植他木,竹无色彩气味,巧怪不如石,妖艳不如花,爱之如此,是无财力致奇花异石而“漫然取诸其土之所有者”吗?原来有如偃蹇孤特之士的竹是有竹之品格气节的人的精神写照,竹品辉映人品,人见竹因而有自得之乐,于是竹方可以不出江南而贵,这才是真知竹者。顺之为文,哲理深邃,又善于发挥,一个普通题目,也能写出奇绝文字,深刻蕴含,令人玩味。名为记,实议论满篇,且含讥带刺,表现了山水小品议论化并向杂文化过渡的倾向。

茶笺

茶笺

明代茶书,1卷,明闻龙撰。龙字隐鳞,一字仲连,晚号飞遁翁,四明(治今浙江宁波)人。工诗博学,崇祯时举贤良方正,坚辞不受,年八十一卒。事具《鄞县志》及《宁波府志》。此书凡千余字、无序跋,有《续说郛》本(卷三七)、《古今图书集成》本,当为未完节录之本,别无传本。书共有十则,大致论茶的采制,四明泉品及茶具、烹饮法等。有些切身体验。其书成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前。因为徐《茗谭》第十一条有云:“钱唐许然明著《茶疏》、四民屠豳叟著《茗笈》、闻隐鳞著《茶笺》、罗高君著《茶解》、南昌喻正之著《茶书[全集]》,数君子皆与余善,真臭味也。”徐书成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故可推知。但万国鼎先生《茶书总目提要》及陈椽先生《茶业通史》(第150页)俱称闻龙《茶笺》编成于明崇祯三年(1630),似误。

古易考原

古易考原

三卷。明梅鷟撰。梅鷟为安徽旌德人,正德八年(1513)中举,官南京国子监助教,后迁至盐课司提举。为学善于辨伪,力攻《古文尚书》,撰有《尚书志异》、《周易积莹》等。该书认为《连山》、《归藏》、《周易》皆本伏羲,故为此以考其原。认为伏羲之《易》已有文字,画卦在前,河图后出,伏羲只是用揲蓍来效法它们而已。八卦、六十四卦卦形为伏羲之画,八卦及六十四卦之卦题为伏羲之文,卦画既成,龙马负图,衍天地之数为五十有五,伏羲则衍此数而治蓍策。又说大衍之数应是九十九,以五十数为体,以四十九为用,而没有中五乘十、置一不用之理。其论说颇多新创,但古无来历,恐怕都是臆测,不足取信。《浙江采集遗书总录》载《古易考原》三卷,写本。《四库总目》即据此写本著录存目。有《续道藏》刻本。

刘道荟晋起居注

刘道荟晋起居注

一卷。清黄奭辑。刘道荟,又作道会,南朝宋北徐州主簿。《隋书·经籍志》载《晋起居注》三百一十七卷,《唐书·经籍志》著有三百二十卷。其书自武帝(司马炎)始至安帝(司马德宗)终,记两晋一百余年间诸帝言动行止之事。书乃合诸家起居注而成一书。原书已佚。清黄奭辑为一卷,然辑本疏漏尚多。有 《汉学堂丛书》本,《黄氏逸书考》本。

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