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乔远

- 姓名:何乔远
- 别名:字穉孝,号匪莪
- 性别:男
- 朝代:明代
- 出生地:泉州鲤城区人
- 出生日期:1558年
- 逝世日期:1631年
- 民族族群:
何乔远(1558年~1631年),明方志学家。字穉孝,号匪莪。泉州鲤城区人。其父何炯,泉州著名学者、教育家,著有《清源文献》一书。何乔远受家庭熏陶,14岁即撰文写作,20岁中举。在家与兄弟及黄克晦等5人结社赋诗,有“温陵五子”之称。万历十四年(1585)登进士第。历官刑部主事、光禄寺卿、南京工部右侍郎等。卒赠工部尚书。为政清廉,多建树,性豁达,尝题联座右曰:“人心中无私便圣。天理内行事最乐”。因立朝持正敢言,屡遭权贵排挤。家居20余年,倾心编著《闽书》和地方教育,敦请重修一峰书院,自己在镜山下创建休山书院,名其讲堂曰“耻躬堂”。历8年《闽书》始脱稿,荟萃八闽郡邑各志,参考前代记载而成,分22门154卷。刊行于世,被中外史学界视为珍贵史料。在任期间,著有《狱志》、《膳志》、《西征集》。家居时除《闽书》外,尚参修《泉州府志》、《安溪县志》,并留下碑文多篇。又辑明十三朝遗事成《名山藏》,辑南安先贤诗文事略成《武荣全集》,集明洪武至崇祯初年名家诗文成《明文徵》,还有家乘百数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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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法学专题讲座讲义。罗·庞德著。1942年发表。分为4章,约5.3万字,提出美国社会法学从事的“社会工程”要达到的理想是建立人类的普遍合作,并论证了法律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第1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论述了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对外在自然界和人类内在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维护文明的方法是社会控制,而法律又是社会控制的一个主要手段。第2章“什么是法律”,提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3种意义,它们只能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才能加以统一,即法律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也指出法律在实现社会理想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限制,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共同完成社会控制的目的。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述了社会利益的几个种类和权利的概念,指出法律就是为保护这些利益和权利服务的,否认了法律威胁的理论。第4章“价值问题”,论述了没有一种为每个人都能接受并遵守的价值准则,但是法律是一件务实的事情,就近代各种法律制度所接受的价值准则来说,已经足够地接近真实,同时指出了获得法律价值的3种方法:经验、理性和权威性的观念。本书体现了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性思想,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工程”理论,是美国自30年代以来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
慈幼新书
又名《慈幼筏》。儿科著作。明程云鹏辑。十二卷。云鹏字凤雏,江夏 (今湖北武昌) 人。少攻举子业。因感先慈以疟亡,妻以血殒,三男二女,夭于惊、痘。乃发奋于医,昼诵夜思,医术日精。尚撰有《灵素微言》、《脉复》、《伤寒问答》 等书。是书刊行于康熙四十三年 (1704)。卷首论保产,卷一论禀赋、脏能、、脉候、胎症、变蒸; 卷二论小儿杂症,卷三至卷六论小儿痘疮的辨证及治疗方剂,卷七论麻疹、丹毒、惊风、急惊、慢惊、慢脾、风痫、发热等,卷八论伤寒,卷九论感冒、咳嗽、痰喘、疟疾、痢疾、吐泻,卷十论食积、疳积、腹痛、溺血、便血、吐血、黄疸等,卷十一论疮疽杂症,卷十二论痘家应用药性。书中除论治法外,尚附医案。对儿科诸症,搜罗甚广,尤以痘疮更为详尽。如痘疹之病因、治疗原则、鉴别以及分析病情之“三等”、“五要”、“五善”、“七恶” 皆中肯綮。理法方药齐备,毫无空论泛述之弊,足资儿科临证之参考。有清康熙间姑苏桐石山房刻本 (原题张介宾撰),乾隆十一年 (1746) 玉诏堂刻本及《中国医学大成》 本。现剩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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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蜀杜光庭撰。一卷。光庭有《名山洞天福地记》已著录。此书著作年代不祥。凡六千余字。冠序谓王屋山为道教胜地。正文详述王屋山的地理位置、名胜古迹等。载其地理形势雄壮,岗阜相连。山中有洞,深不可入,洞中如王者之宫,故名王屋。山顶有三清殿, 日精、月华二峰。记有唐明皇勅修阳台院,筑阳台钟篆六十四卦。录有众多神话传说。末附颂诗十首,其中录有元代至元、至大年诗,疑为后人补续。有《道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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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十九信条》。清政府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而颁布。武昌起义爆发,湘、陕等省相继响应,清政府受到极大震动。1911年10月29日(宣统三年九月八日)驻滦州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与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等联名致电清廷, 提出 “政纲”十二条,要求速开国会,改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皇族不得出任总理大臣及国务大臣等。同日,山西又宣布独立。清政府见祸起肘腋,深恐“兵谏”军队入京变生不测。次日,摄政王载沣以宣统皇帝名义下“罪己”诏,特赦党人,并急忙起草修补实行宪政的文件。11月3日(九月十三日)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实行责任内阁制,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规定国会有制宪、改宪、选举内阁总理大臣、宣战、媾和及决定财政等权力;皇室经费听由国会决议;皇帝权限和皇室大典由宪法规定等。这个文件较之以前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对“君上大权”虽有所削减,但仍规定皇位世袭,不受侵犯;皇帝有权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统率海陆军,而对人民的权利却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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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卷。宋代禅僧长芦宗赜集。于崇宁二年(1103)完成。又称崇宁清规、重雕补注禅苑清规、禅规。收于卍续藏第一一一册。有关禅院之组织规程及僧众日常生活之规定,称为清规;最早有唐代百丈怀海(720~814)所撰述之‘百丈古清规’。至北宋时代古清规已散逸,禅林规则紊乱,宗赜为再兴百丈清规之精神,遂搜集残存于诸山之行法偈颂,编撰本清规。其后,中国、日本所制定之清规,皆以本清规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