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居仁

- 姓名:胡居仁
- 别名:字叔心,号敬斋
- 性别:男
- 朝代:明代
- 出生地:江西余干人
- 出生日期:1434年
- 逝世日期:1484年
- 民族族群:
胡居仁(1434年-1484年),明理学家。字叔心,号敬斋。江西余干人。终身绝意仕进,筑室于梅溪山中苦读。曾游闽浙等地,访学求知,增广见闻。曾主讲于白鹿书院及桐源书院。少时从学于吴与弼。其学以立忠信为先,以求放心为要。宗程朱理学并有所发挥,重治心养性。继承理学理气论,肯定理是产生宇宙万物的最高本体,由理派生的气化生了天地万物。“有理必有气,理所以为气,气乃理之所为,生万物者气,理在其中”。(《居业录》)且“理与气不相离”,理气相依。并断言心与理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心与理本一”,“理与气不相离,心与理不二,心存则气清,气清则理益明”。“心者,理也,气也,二而一也。”(同上)心为理所生,心具理,一心具众理,万理具于一心,皆在心中。以此调和理学和心学。因心与理浑然一体,求知就不须求索外物,而关键在于涵养本心。“天下古今事物之理,皆具于吾心。知者心之神明,妙此理者也。故人一心足以知天下古今之理,以其元具在内。涵养者,所以养其知也。穷理者,所以致其知也。”(同上)因此“致知力行”功夫只在“吾心”这个本源上。但穷理要认真,“穷理须得专一,方有细密工夫,方见得透彻。”(同上)主张从实事上推究事理,且多方穷理,反对佛教的顿悟说。同时强调“力行”的重要性,“致知”是为学之旨,只有“知至”才能“力行”。而“穷理至当”,则须“力行以践其实”。把致知明理与体验躬行结合起来,反对空言、空知,提倡真知、实知,并以此批评陆九渊、陈献章心学的空疏和禅学的为害。还主张立敬存心,认为人心存而万理齐,养心之要在于立敬。“笃敬是孔门第一等工夫”。“圣学以敬为本者,敬可以去昏惰,正邪僻,除杂乱,立大本。”(同上)而且要外貌端庄,表里不一,敬是内外一致、动静皆有的修养功夫。“学者持敬,只就衣冠容貌视听言动上做,便是实学”。(同上)另外涵养用敬还要讲静,“静则定”。著作有《胡文敬公文集》、《居业录》、《易象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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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法学专题讲座讲义。罗·庞德著。1942年发表。分为4章,约5.3万字,提出美国社会法学从事的“社会工程”要达到的理想是建立人类的普遍合作,并论证了法律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第1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论述了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对外在自然界和人类内在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维护文明的方法是社会控制,而法律又是社会控制的一个主要手段。第2章“什么是法律”,提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3种意义,它们只能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才能加以统一,即法律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也指出法律在实现社会理想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限制,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共同完成社会控制的目的。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述了社会利益的几个种类和权利的概念,指出法律就是为保护这些利益和权利服务的,否认了法律威胁的理论。第4章“价值问题”,论述了没有一种为每个人都能接受并遵守的价值准则,但是法律是一件务实的事情,就近代各种法律制度所接受的价值准则来说,已经足够地接近真实,同时指出了获得法律价值的3种方法:经验、理性和权威性的观念。本书体现了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性思想,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工程”理论,是美国自30年代以来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
鹧言
自古蛮夷,鲜不为中国之患。中国所以御之者无所不备,而卒无全胜之策。惟虞舜之于有苗、汉文帝之于南越、我圣祖仁皇帝之于俄罗斯,不战屈人,为万世绥远之经。外此,则和战虽殊,皆因气之盛衰相为胜负而已。是非蛮夷之独难制也,盖一气生人,本无畛域,迭盛迭衰,皆听其人之自为而天地之气随之转旋旷览前史未有中国全盛而为蛮夷所制者亦未有蛮夷崛起而其国人才政令了无可观者刘渊石勒阿保机阿古达其雄桀坚忍皆超越羣伦怀愍之懦重贵之妄徽宗之昏氵㸒纵无强敌其国岂能久存是故御蛮夷者不必求之蛮夷而当求之中国也。
长命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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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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