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

- 姓名:庞德
- 全名:罗斯科·庞德
- 性别:男
- 国籍:美国
- 出生地: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
- 出生日期:1870年10月27日
- 逝世日期:1964年6月30日
- 民族族群: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国法学家,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生于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法官之子。初在内布拉斯加大学攻读植物学,1888年获文学士学位。毕业后研究植物学,次年获文学硕士学位。1889~1890年就读于哈佛法学院。1890年获律师资格。旋即在家乡的庞德和伯尔法律事务所工作。后历任内布拉斯加大学助理法学教授、内布拉斯加州高级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1901~1903)、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3~1907)、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1907~1909)、芝加哥大学教授(1909~1910)、哈佛法学院斯托里讲座和卡特讲座法学教授(1910~1936)、哈佛法学院院长(1916~1936)、教 授 (1937 ~1947)。1938年后一直领导美国法学理事会全国会议。1941~1947年任斯坦福大学的名誉评议员。1947年曾来中国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顾问。1950年后任国际比较法研究院院长。在法学上,以霍姆斯的理论为基础,吸收了欧洲社会法学派的论点,运用詹姆斯实用主义哲学的方法,建立起一个内容庞杂、繁琐的法学理论体系。(1) 法是社会工程。认为研究法学就是“进行社会工程的工作”。其范围与目的是:①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② 社会学研究与法学研究并行前进,为立法作准备;③研究法律规范生效的手段;④研究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所发生的效果以及它们为何发生这些效果; ⑤ 研究司法方法,如何能使每个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解决;⑥ 以上各点旨在使法律目的更有效地实现。(2)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认为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此项利益包括:人群的、公家的和私家的。人群的利益在古代惟以刑法维持,至今略有变迁。公家的利益,以英美法而言,有令遵状、权力证明状及刑法。私家的利益则用权利、权力及法院所授予个人之特权为维持之工具,包括身体与生命、家庭、财产、名誉、意志的自由运用和精神生活等6类。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控制时应遵循价值准则,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3)无法司法和法官造法。主张“在行动中研究法律”,重视“生活中的法律”。因“案件的性质异于寻常,现行法规,无论全体的或部分的,不能应用以求解决;审判员乃不得已自出心裁,别求方法。于是新判决出焉;于是法律的新例生焉。”(4)法的发展经历5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目的: ① 原始的法。目的在于谋求和平防止血亲复仇,如《汉穆拉比法典》;②严格的法。强调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如《罗马法》; ③古典自然法和后期的衡平法。强调人的理性,改正上一阶段法律形式的严格性; ④ 成熟的法。如英美19世纪的法,目的在于谋求一切人的平等和安全; ⑤ 社会化的法。不是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效果,其目的在于使社会化观念进入法律领域,19世纪后期开始的西方各国法律即属于这一阶段。后在《法理学》一书中还指出:下一阶段为世界法。著述甚丰,约有近800种,主要是:《习惯法的历史和制度释义》(1904)、《罗马法释义》(1906)、《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学讲义大纲》(1914)、《习惯法的精神》(1921)、《法哲学导论》(1922)、《美国城市中的刑事审判》(1922)、《法制史 阐述》(1923)、《法律与道德》(1924)、《普通法体系及其历史读物》(1927)、《美国刑法》(1930)、《美国法律的形成时期》(1938)、《普通法体系与历史》(1939)、《法院组织》(1940)、《民法案件的上诉程序》(1941)、《行政法的成长、程序和意义》(1942)、《社会通过法治而发展》(1942)、《法理学纲要》(194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律的任务》(1944)、《法律的新道路》(1950)、《正义来自法律》(1951)、《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家》(1953)和《法理学》(5卷,195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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