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苹

窦苹
  • 姓名: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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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苹。苹字子野,汶上(今山东汶上县)人。生卒年及事迹均不详。晁公武《读书志》载苹有《新唐书音训》四卷,在吴缜、孙甫之前,当为仁宗时人。公武称其学问精博,盖亦好古之士。别本有刻作窦革者,然详其名字,乃有取於鹿鸣之诗,作苹字者是也。其书杂叙酒之故事,寥寥数条,似有脱佚,然《宋志》著录,实作一卷。观其始於酒名,终於酒令,首尾已具,知原本仅止於此。大抵摘取新颖字句,以供采掇,与谱录之体亦稍有不同。其引杜甫少年行醉倒,终同卧竹根句,谓以竹根为饮器。考庾信诗有山杯捧竹根句,苹所说不为杜撰,然核甫诗意,究以醉卧於竹下为是。苹之所说,姑存以备异闻可也。

窦苹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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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史

英国通史专著。乔·麦·特里维廉著。1926年出版。后多次再版。中译本193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钱端升译。乔·麦·特里维廉(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 1876—?),英国史学家,曾任剑桥大学现代史教授。主要学术著作有《英国史》、《安娜女皇治下的英国》、《英国社会史》、《十九世纪英国史》、《加里波第和意大利的形成》以及布赖特、格雷等人的传记。本书分为6卷,前有著者序,后附1770年以来的内阁和参考书目。中译本约60万字。第1卷:种族的混合,自最古迄诺曼征服;第2卷:民族的造成,自诺曼征服迄宗教改革;第3卷: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及海权,推铎尔时期;第4卷:国会的自由及海外膨胀,斯图亚特时期;第5卷:海权华族政治及工业革命的初期、自乌得勒支迄滑铁卢;第6卷:机器时代的海权及民主政治的趋近,汉诺威王朝的后期。本书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并广泛采用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可以收集到的各种史料,行文流畅生动,但作者是英国资产阶级自由派历史学家,也有很大局限性。书中赞美英国的议会制度和政治制度,颂扬自由党及其活动家,为英国的殖民政策作辩护,完全不谈英国的阶级斗争和人民运动,否认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本书作为英国通史专著曾颇受推崇,广泛为欧美选为英国史大学教材,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闽部疏

地理杂志。明王世懋撰。一卷。世懋字敬美,号损斋道人。性喜宦游,多历海内名山大川。此书为其明万历十二年(1584)为闽都学时,历时七月游闽省八郡所作。约成于十三年(1585)。九千余字。前有王穉登和自序二。首记福州形势,次方山布政司、鼓楼、南台江、灵济宫、石竹山、省府北诸景,闽中名产荔枝、龙眼、佛手柑、橄揽、黄弹、金扣子、羊桃、美人蕉、海错(西施舌第一,蛎房次元)及其分布;闽俗、兴化古莆中景物(以九里湖为优)、枫亭、闽地畜盅、洛阳桥、泉州城、漳州人物、气候、海味、分水关奇景。建宁行都司、朱元晦祠,以及闽中诸邑分布,各地特产等共八十余条,对福建八郡的山河形势、名胜古迹、特产、都邑均有较详记载。文简事赅,叙事井然。有《纪录汇编》本、 《宝颜堂秘籍》本。

(嘉靖)安溪县志

福建地方志。明汪瑀修,林有年纂。八卷。汪瑀,直隶歙县(今属安徽)人。监生,官安溪知县。有年字塞谷,福建莆田人。曾官贵州提刑按察司副使、监察御史。安溪县建南唐保大十三年。县志始修于明正德十六年(1521),重修于嘉靖八年。是志以旧志为底本,询于故老,并续嘉靖以后事,书成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约八万二千字。分地舆、规制、官制、学校、选举、人物、文章、杂志八类。为该县现存最早的地方志书,比较全面记载了该县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其地舆较为详赡,含建置、星野、山川、形胜、疆域、屯堡、隘堑、乡里、风俗、气候、土田、屯田、户口、土产等十目, 载山、 岭、峰、岩百余;溪、湾、潭、滩三十余。坑冶有龙崇银场,清洋铁矿山铁场等。户口自唐开元后有记载,但甚为疏略,至明颇详。尤以土产较为详备, 分谷、货品、蔬、果、药、木、竹、花、草、毛、羽、鳞、甲等十四类,二百六十余种。有明嘉靖三十一年刻本,1963年《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本。

紫金光耀大仙修真演义

道家道教房中术古籍

楚昭公疏者下船

元杂剧剧本。一作《楚昭王疏者下船》;简名《楚昭公》或《疏者下船》。郑廷玉撰。末本。叙春秋时吴王阖庐所藏湛庐宝剑,飞入楚国,屡索不与。遂命伍员、孙武攻楚。楚兵败,楚昭公与弟芈旋及夫人、儿子出奔。过江时,仅有一小船。因后有追兵,4人尽载而渡。船至中流,狂风骤起,波涛汹涌,船中进水,不堪重载。艄公让“不着亲的,快请一个下水去,才救得一船人性命。”即所谓“疏者下船。”芈旋认为自己疏,便要下水,为楚昭公所阻。夫人认为自己是别姓,乃是疏者,即主动投水。船仍不负载,还须下去一人。芈旋再次请死,又被昭公拦阻。儿子认为自己不亲,投水死。船济岸后,兄弟各投他国。后来申包胥从秦国请来救兵,得复楚国,兄弟相见。夫人及儿子均由龙王救起,合家团聚。此剧重在宣扬封建道德的“友悌”观念,再辅之以子孝妻贤的说教,由此才能感动上帝,差龙王救护昭公妻儿。本事出《左传》及《国语》,但所演关目不尽实据典籍。现存主要版本有《元刊古今杂剧三十种》本,脉望馆钞校本,《元曲选》本。

皇明祖训

明太祖朱元璋对后继诸皇帝的训话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据《明史·太祖纪》记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六月,太祖谕群臣曰:“朕起兵至今四十余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鉴于此,太祖训导其后继诸皇帝在执法方面要做到“止循《律》(《大明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刺、剕(fei,古代砍脚的酷刑)、劓(yi,古代割掉鼻子的酷刑)、阉割之刑。”假设有的大臣不遵上述训导之辞,一意推行《大明律》和《明大诰》之外的酷刑,那么就将用“重典”治其罪,予以严惩。同年九月朱元璋将其以往训导子嗣和大臣之辞,集成《皇明祖训条章》,颁行中外,并庄重地宣布“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皇明祖训》虽曾发挥过巨大的威慑力,也曾使其后继皇帝敬畏遵守,但至明末,其训导之辞逐渐被盛行一时的“例”所取代,“祖训”逐渐为后人所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