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坚

徐坚
  • 姓名:徐坚
  • 别名:字固元
  • 性别:
  • 朝代:唐代
  • 出生地:长城(今长兴)人
  • 出生日期:659
  • 逝世日期:729
  • 民族族群:

徐坚(659—729),字固元,长城(今长兴)人。父徐齐聃,官中书舍人,为唐太宗贤妃徐惠之侄。自幼廷训,博览群书,唐宗室沛王闻其名,授纸为赋,异其才华。后进士及第,授太子文学。


武周圣历二年(699),任判官,擅长文章典实,又精三礼之学,与徐彦伯、刘知几、张说修《三教珠英》。书成,迁司封员外郎,再迁中给事,封慈源县子。不久,以礼部侍郎为修文馆学士。长安三年(703),与刘知几、吴竟等修撰《唐书》80卷。神龙三年(707)修成《则天实录》。


睿宗即位(710),授为太子左庶子兼崇文馆学士,进东海郡公,迁黄门侍郎。时监察御史李知古兵出姚州(今云南姚安)洱河,镇压少数民族,又请筑城,迫其输赋徭。徐坚则主张对少数民族不宜与汉族同法,恐劳师远伐,益不偿损。睿宗不听,用兵失败。


唐先天元年(712),玄宗即位,累迁秘书监、左散骑常侍、充集贤院学士,转太子詹事,后出为绛州(今山西绛县)刺史,曾数次外迁。后累官东海郡公,特加光禄大夫。开元十七年(729)卒,赠太子少保,谥文。著有《晋书》、《大隐传》、《初学记》等,并注《史记》。在《初学记》中,主张“方志直文”。又与贺知章、赵冬曦辑《文府》20卷,续《文集》30卷,另有《唐六典》、《太极格》等。《张九龄碑略》中称徐坚的著作:“皆咨于故实,博于遗训,古今通变,河汉共高,或藏名山,或升天府;亹亹然,各得其所。”

徐坚书籍作品

猜你喜欢的书

龙牙

龙牙

在好莱坞跑龙套的年轻女孩克丽,一天突然被告之,自己与素未谋面的表姐将共同成为千万遗产的女继承人,条件就是继承人必须而且将永远是单身。克丽接受了。然而当她与表姐住进富翁卡德摩斯的大庄园时,却接连遭遇致命袭击……当她决定放弃财产与恋人结婚的当晚,恋人失踪,表姐遇害,她成了杀人凶手……

辽东行部志

辽东行部志

记行著作。金王寂(1127——1194)撰。一卷。寂字元老,蓟州玉田(今属河北)人。天德进士。官县令、刺史、转运史。著有《北迁录》、 《拙轩集》。是书为寂提点辽东路刑狱任时,于明昌元年(1190)巡查沈州、望平、广宁、宜民、咸平诸府县,记一月零二十五天的旅程见闻。明收入《永乐大典》。约一万二千字。以日记形式记一路二十五个住宿点的地理山川、风土人情和历史故实。为我国传世最早的东北旅行日记。书中记载金代设于今辽西、辽北的府县位置及所接触的人物故实等,成为后世考证东北历史沿革的重要佐证,可补《金史》之不足。原书及《永乐大典》本已佚。今有《晨风阁丛书》本,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张博泉注释本。 《辽海丛书》本附有缪荃孙跋文。日本岛田好《辽东行部志研究》(《满洲学报》第一册),可供参考。

火灾

火灾

长篇小说。东平著。1937年3月上海潮锋出版社初版。

西夏纪事本末

西夏纪事本末

三十六卷。清张鉴 (1768—1850)撰。张鉴,字春冶,号荀鹤、贞疾居士,别名秋水。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一说乌程(今浙江湖州)人。早年讲学阮元之诂经精舍,谋划海防,倡导海运,赈济灾区。工诗擅文,精考据学。终生撰述,著作除《西夏纪事本末》外,还有《东南半壁纪事》、《隋朝行宫录》、《蕃厘观志》、《历统岁实消长表》、《十三经丛说》、《古文尚书脞说》等。《西夏纪事本末》,始自李思恭,迄李砚,载有夏一代史实。录宋、辽、金、元诸史有关西夏的资料,排比成书。党项羌族据银、绥400余年,先后与宋、辽、金抗衡。立国后,实录、国史具备。元修宋、辽、金史,附西夏于外国。西夏轶闻往 事,多湮没不传。清有西夏史书10余种,惟张鉴之书首尾完整。 每卷一事,卷首附图表二卷。集宋、辽、金、元诸史有关西夏资料编次勒成。《年表》、《西夏堡塞附图》、《历代疆域节略》及《职方表》,史料价值尤高。有光绪江苏书局初刊本,1992年,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据光绪刊本影印。

溥杰自传

溥杰自传

叶祖孚执笔,中国文史出版社1994年4月出版。全书约21万字,共分11部分。作者溥杰是清朝末代皇帝溥仪的胞弟。该书以生动、通俗的语言真实地记述了作者自幼在宫中做伴读、东渡日本留学、婚姻以及伪满洲国傀儡生活的亲身经历;在抚顺战犯管理所11年的改造生活; 获释后,成为一名共和国公民,并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走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岗位,至晚年,尽自己的余生,为中日友好事业努力奔走。该书突出反映了作者从投靠日本帝国主义、梦想复辟清朝的顽固思想,到经过教育改造、悔悟认罪,直至担任国家领导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真心诚意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这一矛盾、复杂心态的转变过程。

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