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溪宗顿

悟溪宗顿
  • 姓名:悟溪宗顿
  • 别名:
  • 性别:
  • 国籍:日本
  • 出生地:
  • 出生日期:1416
  • 逝世日期:1500
  • 民族族群:

悟溪宗顿(1416~1500),室町战国时代的僧人。应永23年出生。临济宗。继承山城(京都府)龙安寺的雪江宗深法。受美浓(岐阜县)守护代斋藤妙椿的邀请,开设了瑞龙寺。经过大德寺,文明16年妙心寺住持。妙心寺东海派的祖先。明应9年9月6日去世。85岁。尾张(爱知县)出身。谥号为大兴心宗禅师、佛德广通国师。著作中有《虎穴录》。

悟溪宗顿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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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公谈圃

孙公谈圃

北宋刘延世录孙升所谈而成书。凡三卷。有明覆宋刊本、 《百川学海》本、 《稗海》本、 《学津讨原》本、 《说库》本等。另《说郛》、 《历代小史》等本不全。孙升,字君孚,高邮人。元祐间任中书舍人,绍圣初受党籍牵累,贬谪汀州。由于他身历神宗至哲宗朝的政事,对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等一时名臣,均有所了解,故所知朝野掌故甚多。当他谪居汀州时,刘延世时亦居汀,二人过从较频,孙升常谈论朝野故实,刘退而录成此书。书中有关北宋朝野轶事的记载,涉及面较广。从书中看,孙升为元祐之臣,对王安石有较多不满,如关于王安石子王雱死后在冥间受罚的记载,即以本书为最早,但对苏轼,二程等人,亦有所微词,可知其虽有偏执,尚能自成一家之言。对了解北宋的政事及诸名臣的事迹,颇可参考。书中也杂有一些梦征、方术、医药、冥游之类的内容,少数条文流于因果报应的说教。

医家心法

医家心法

一卷,清高鼓峰撰。此书又称《四明心法》。卷中列诊法、脉义、方论、药物等八篇,认为临证应先察内外、脏腑经络、新久虚实、食痰气血等,并以脉合诊。诊法共十二则。又列二十五方,概治五脏诸病,治疗则以五行分配,五行各有所兼,各配五方,合成此数。力阐薛己、赵献可对六味丸、八味丸加减用法,对滋肾生肝饮、疏肝益肾汤等方剂备加推崇。又分述中风、伤寒、咳嗽等内、外、妇、儿各科共二十五种杂病证治及治法,间附治效医案。审病偏重内因,重精神致病因素。察病机尤重脏腑功能失调,特别注意真阴、真阳、偏盛、偏衰。对郁证的脉证治疗有独特见解。创用滋水清肝饮、疏肝益肾汤等治疗阴虚郁证和肝虚胃痛。高氏承张景岳之学,持论不本经法,时出己见,亦有奇效,医名甚盛。此书对后人吕晚村、董废翁等颇有影响。王琢崖《医林指月》收入此书改称《医家心法》,并别为编次,尽去小注及评,加以胡珏评语。有《医林指月》本,《医宗己任编》本。

卫生易简方

卫生易简方

方书。十二卷(一作4卷)。明·胡撰。约刊于1410年。作者任礼部侍郎时出使四方,留心医学20余年中,广泛收集各地民间单方验方编成此书。书中分为诸风、诸寒、诸暑、诸湿等145类病证,共396方,主张方宜简易,多数方剂药仅一、二味且多为易得之品。此书广集明以前医方及民间单、验方汇编而成。对其中简便易行者,进行探讨,并在临证、验证基础上分类整理,力求达到“举书可以对症求方,疗疾更须随宜用药”之目的。

宋太祖龙虎风云会

宋太祖龙虎风云会

元杂剧剧本。简名《龙虎风云会》或《风云会》。罗本(即罗贯中)撰。末本。本剧据《宋史·太祖本纪》、《赵普传》及民间传说编撰而成。叙后周世宗时,四方战乱不息,于是命马步亲军指挥使石守信招募智勇之士。守信部将王全斌荐赵匡胤,守信遣部将潘美前往征聘。匡胤和朋友赵普、郑恩、曹彬等在外闲行,遇卜者苗光裔。苗谓匡胤有帝王之相,其他诸人亦为一方诸侯。适潘美来聘、匡胤随之入朝。经守信保举,周世宗委任匡胤为殿前都点检。有《古本戏曲丛刊》第四集影印脉望馆抄校《古今杂剧》本,又有《元曲选外编》排印本。

越南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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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梁启超撰。一册。五节。简述越南建国历史及沦为法国殖民地经过。揭露法借越南侵略中国的野心,以冀中国人警惕沦为殖民地。其中摘有法越《西贡条约》、《顺化条约》要点及法在越大建铁路并向中国发展的计划。撰成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有《饮冰室合集》本。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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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许世英先生前任福建巡按使会办福建军务时,于民国三年间派员至台调查台湾土地制度所得的报告书。奉派调查者系前司法部编纂程家颍,这本报告书即为程氏所撰。原书为铅印本;本书所据省立台北图书馆藏本「卷首」部分前缺第一至第四面,可能载有序言。所存第五至十一面,则载两件公文书,尚可据以觇知这本报告书的来历。惟两公文书未冠文题,今分别加以「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大总统文」与「调查员详福建巡按使文」字样。其「呈大总统文」中明白指出:民国四年一月组织成立(福建)土地调查筹办处,并委程氏为筹办员。可见当时派至台湾调查,其目的为筹办福建清丈求取借镜之资料。因此,原报告书于第二章之后,并列有第三章「条陈闽省清地办法大纲」。按这「办法大纲」计分七目:一、宜定调查之目的;一、宜定预算之计划;一、宜定土地之种类;一、宜定地积之标准;一、宜定改赋之方法;一、宜设查定之机关;一、宜定应否发给丈单。现在刊行这本报告书,意在提供台湾土地制度的史料,与原报告书有所不同;因将第三章略去,特存其目如上。又,原书附有图表三十九号(第一、二章部分),大多殆属册式与图样;除留若干具有参考价值的「统计表」分别移插正文中(其表次已加以改动)以外,馀亦从略。至附录「日本登记制度考查报告书」的一并删除,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