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玘

- 姓名:罗玘
- 别名:字景鸣
- 性别:男
- 朝代:明代
- 出生地:南城(今河南孟县)人
- 出生日期:1447年
- 逝世日期:1519年
- 民族族群:
罗玘(1447年-1519年),字景鸣,南城(今河南孟县)人。博学好古文,务为求奥。年四十困诸生,输粟入国学。祭酒丘濬试以文,大为惊异。弘治元年(1488)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进侍读。正德初,累迁至南京太常少卿、吏部右侍郎。因忤时宰,致仕归,走避深山中。学者称圭峰先生。卒赠礼部尚书,谥文肃。《明史》卷二八六有传。词仅存三首,且为幛词,赵尊岳以为其“所作尚有拙致”,并就其《谒金门》加以称述:“向来作幛词,多赞颂语,一无雅致,令人不堪卒读。兹圭峰以南宋人寿词之法作幛词,仅于收处以‘金鼎调羹’,微致企颂,而‘车骑如云’,“天风两袖’,“明春宫柳’,均以词笔扣住颂扬,借物写生,真所谓融情入景。明词得此,亦正复未多也”(《明词提要》)。有《圭峰文集》、《圭峰词》一卷,有《惜阴堂汇刻明词》本。
罗玘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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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生司命
综合类著作。明虞抟(1438—1517)辑。八卷,卷首一卷。抟有《医学正传》已著录。卷首,有经论总抄、四言举要、内景图解、风寒感冒、药性五篇。其经论总抄,摘录中医基础理论有关内容,如天地阴阳、人身造化、脉病治法、五脏六腑等;四言举要,以四言绝句,阐发脉理; 内景图解,为人体解剖图说,述脏腑形态及生理功能;风寒感冒,述六经分证论治;药性,述二百四十种药物的性味、功能。继则分为元、亨、利、贞四集,八卷。分载中风、中暑、内伤饮食、七情、痰证等六十八种病证。以内科杂证为主,兼及五官、口腔、外、妇科等病证。每证先列病候,继则博采前哲之论,参以己见,以论述病因、病机、治则、方药。有论有方,纲目清晰,便于检阅。有康熙十六年(1677)徐开先等校订刊本。
无上赤文洞古真经注
无上赤文洞古真经注,元初全真道士李道纯注。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真部玉诀类。此书为《赤文洞古经》注本,其经文与长筌子注本相同。李氏注文兼采儒释道三家之说,先分句注经,然后概述各章要旨。注文曰:「向不动中动,无为中为,内忘形体,外忘声色,养其无象,守其无体,全其本真。超出虚无之外,是为最上一乘,无上可上,故日无上。」又云:「抱本归根,人乎无间,则空炁焕然,塞乎天地,光明普照,故日赤文」又云:「忘目泯耳,收视反听……名为照了,始达妙音,洞观无碍,以知古始也,故日洞古。」又曰:「直造虚无之真境,同游元始之先天,故曰真经。」以上解释经文标题,即全篇要旨。
周易本义集成
元熊良辅撰。12卷。良辅字任重,号梅边。南昌人,生平不详。此书主要辅翼朱熹《周易本义》,但也有不少地方与朱意不同。收入《通志堂经解》、《四库全书》、《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通志堂经解》本。此书以朱熹《周易本义》为主,兼采旧说,以释《周易》经传之旨。其中立说亦颇有与《本义》不同者。《四库全书提要》指出:“是书前有良辅《自序》,称‘丁巳以《易》贡,同志信其僭说,闵其久勤,出工费锓梓’。丁巳即延祐四年。元举乡试始于延祐甲寅,是科其第二举也。
前汉刘家太子传
变文。古代民间讲唱文学的最初形式。全文共有甲、乙、丙三卷,但都已首尾残缺。1899年发掘于甘肃敦煌千佛洞石室。原文1卷。又题《刘家太子变》。附有西王母赠桃、宋玉荐友、郑简公作书“举烛”、汉哀帝断袖4则故事,内容与正文无关,有人认为颇似后来“说话”中的“入话”。《前汉刘家太子传》叙写汉朝帝位被王莽篡夺,太子隐逃到南阳。南阳有一张老,其子夜梦太子前来,便按梦中指示接太子来家,假充养子。朝廷悬赏捉拿,太子逃出城外,口中含7粒粳米,并含竹简以呼吸,藏在土中7天7夜得以逃脱。后经耕夫指点,去昆仑山太白星处,得其言教,遂兴兵恢复汉家帝业。此作品被录入王重民等编辑的《敦煌变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
台案汇录甲集
本书为清代台湾关係档案汇录第一集,称为“台案汇录甲集”;以后陆续编印“乙集”、“丙集”以至“癸集”。每集加撰“弁言”,说明资料来源及内容。本书分三卷:卷一为关于台湾屯政之档案,共十件。自乾隆五十三年至道光十八年间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及淡水厅如何设立番屯及清釐整顿,由此可见其概。卷二为关于办理所谓“匪乱”之档案,共二十五件。大部分为有关道光十二年张丙之变,一部分为有关道光二十二年郭洸侯事件(另有此类档案分见第一九一种“台案汇录已集”、第二○○种“庚集”及第二○五种“辛集”)。卷三收档案二十件,涉及十六件事务,为杂项档案之汇辑。此书资料来源,主为台湾省立台北图书馆所藏题为“台案纪事本末”之抄本,次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刊印“明清史料”戊编。书末并收“纪庄大田之乱”一文,作为“附录”。
唐律疏义
唐朝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全书共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现存《唐律疏义》为五百零二条)。分为律文和疏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唐律的律文。后一部分是律疏,即对法典原文的解释,它同法律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篇名例律,共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第三篇职制律,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军队调动和兴造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第八篇斗讼律,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诈伪律,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杂律,共二卷六十二条,是关于处理各种比较复杂的关系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共二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唐律疏义》通过具体解释《永徽律》原文的方式,阐述了唐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主要精神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建立伦理等级制度。特别是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维护唐王朝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为后代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蓝本。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唐律疏义》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