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莘

徐梦莘
  • 姓名:徐梦莘
  • 别名:字商老
  • 性别:
  • 朝代:南宋
  • 出生地:临江军清江(今属江西)人
  • 出生日期:公元1126年
  • 逝世日期:公元1207年
  • 民族族群:

徐梦莘(公元1126年-公元1207年)南宋史学家。字商老,临江军清江(今属江西)人。生于靖康三年,幼遭丧乱,母襁负逃亡得免,于家仇国恨有切身经历。稍长,嗜学博文,尤专心于经史。绍兴二十四年(1154)进士,历安南军(今江西大余)教授。改知湘阳县,时湖南帅括田增税,他独以邑无新田拒增税,反得器重。寻主管广西转运司文字,知宾州(今广西宾阳北)。在任关心民生利病,后以议盐法不合,罢归。因有感靖康丧乱,史事烟没,遂留意著述,广采博取,发愤研究宋金和战史事。绍熙五年(1194),撰成《三朝北盟会编》二百五十卷。该书网罗旧闻,荟萃同异,引用官私著作二百余种记事上起徽宗政和七年(1117)海上之盟,下迄高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完颜亮伐宋败盟,共四十六年历史内容按徽、钦、高宗三朝分为上、中、下三帙,凡宋金媾和、用兵之事,悉按年月日诠次本末,有关敕、制、诰、诏、国书、书疏、奏议、记序、碑志无不收录。为宋代抗金斗争和金人制度风习,保存了大量史料。宁宗庆元二年(1196),将书进呈,擢为直秘阁。后又得未见之书五家,再撰《北盟集补》五十卷,以补前书之阙。另著有《会录》、《读书记志》、《集仙录》等,今皆不传。《宋史》卷四三八有传。

徐梦莘书籍作品

猜你喜欢的书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关系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关系

E. H. 卡尔(1892—1982),英国历史学家、国际关系学家,国际关系研究中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奠基者之一。本书针对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特定历史阶段,以巴黎和会为开端、德国入侵波兰为结局,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作者对国际关系研究中理想主义流派观点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指出这二十年间国际关系动荡的根源在于各国对现实国家利益的争夺,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必然性,因而在战后首次确立了国际关系研究中现实主义流派的理论基础。

中国鹦鹉

中国鹦鹉

沙漠中的迈登庄园的夜晚宁静而温馨,突然一声恐怖的尖叫划破夜空:“救命!救命!杀人啦!放下枪!救命!”人们匆匆跑出屋子,看到的却只是平静的月色。当叫声再次响起时,人们终于寻到了声源:一只名叫托尼的鹦鹉正在制造着恐怖之夜。只会模仿而不会编造语言的托尼竟然喊出如此恐怖的话语,它在表明着什么?庄园里究竟发生过什么事,是否有人被害?陈查理要从托尼口中查明真相,然而晚了——托尼死了,紧接着死去的是它的主人……

战略

战略

徐子曰:车何始者?之天星轸主车舆,毕上有五车,氐下有阵车。天幅阁道下,有车府为车贮。

摄生要义

摄生要义

明代王廷相 (原署“河滨丈人”)撰,一卷。卷首序谓“余自壮年以来,颇讲此术 (摄生),缘动达形,缘虑达气,下不著伎,上不泥仙,似于摄生之秘超然有得,乃会综群文,诠取要旨,以著论十篇,用发蒙学。” 十篇依次为: 《存想篇》、《调气篇》、《按摩篇》、《导引篇》、《形景篇》、《饮食篇》、《居处篇》、《房中篇》、《四时篇》、《杂忌篇》。各篇内容平实切用,是一部很有参考价值的文献。王廷相(1474—1544)字子衡,号浚川,仪封(今河南兰考)人。官至南京兵部尚书。明代著名的哲学家与文学家。其老年时所作,多体会有得之言。

南岳倡酬集

南岳倡酬集

一卷。《附录》一卷。宋朱熹、张栻、林用中撰。朱熹事迹见《晦庵集》条。林用中字择之,号东屏,福建古田人。尝从朱子游。此集作于乾道二年 (1166)十一月。此集前有张栻序,称“来往湖湘二纪,梦寐衡岳之胜。乾道三年 (1167)秋,新安朱元晦来访予湘水之上,偕为此游。”布朱子诗题中亦称栻为张湖南。可能栻当时官于衡湘间,故有此称。而《宋史》本传止载栻孝宗时任荆湖北路转运副使,后知江陵府,安抚本路,不言其曾官湖南。疑史有脱漏。其游自甲戌至庚辰凡七日。朱子《东归乱稿序》称,得诗一百四十余首。栻序亦云一百四十有九篇。而此本所录止五十七题。以朱子大全集参校,所载又止五十题,亦有大全集所有而此本失载者。又每题皆三人同赋,以五十七题计之,并非一百四十九篇。卷中联句,往往失去姓氏标题。其他诗亦多依朱子集中之题。至有题作次敬失韵,而其诗实为栻作之篇。不可能是传写者讹误脱佚,非当日原本。后有朱子与林用中书三十二篇,用中遗事十条,及朱子所作守序二首,皆非此集所应有,或林氏后人所附益。收入 《四库存全书》存目。

大扎撒

大扎撒

元代建立之前蒙古国之法律条文。“扎撒”,蒙语“法令”之意。宋代郑思肖《心史·大义略叙》:“又有三段剗杀,彼曰扎撒,此曰条法,彼曰大扎撒者,大条法也。”成吉思汗时代,蒙古开始出现成文法——扎撒,为部落首领发布之号令。窝阔台继位后,将成吉思汗之扎撒整理重新颁布,称为“大扎撒”,令蒙古世代遵守,直到蒙古灭掉西夏和金,占领中国北方领土之后,其断理狱讼、始采用金律(即金之《泰和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