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奕

- 姓名:高奕
- 别名:晋音,又字太初
- 性别:男
- 朝代:清代
- 出生地:浙江会稽(今浙江绍兴市)人
- 出生日期:
- 逝世日期:
- 民族族群:
高奕,清初戏曲家、戏曲评论家。生卒年不详。字晋音,又字太初。浙江会稽(今浙江绍兴市)人。康熙年间(1662-1722年)在世。其戏曲美学思想,认为戏曲作品应当“关风化劝惩之旨”,讲究“文理”、“格局”、“宫商”、“声韵”。批评清初许多剧作与前贤“关风化劝惩之旨”相左,“不拘文理,不知格局,不按宫商,不循声韵。”又认为有不少剧作联系舞台实际,有良好演出审美效果:“作者以不羁之才,写当场之景,惟欲新人耳目……但能便于搬演,发人歌泣,启人艳慕,近情动俗,描写活现,逞奇争巧,即可演行。”反映其注意戏剧舞台性审美特征的观点。著有《新传奇品》。其中录有其所著传奇《春秋笔》、《双奇侠》等十四本,现均无传本。
高奕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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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法学专题讲座讲义。罗·庞德著。1942年发表。分为4章,约5.3万字,提出美国社会法学从事的“社会工程”要达到的理想是建立人类的普遍合作,并论证了法律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第1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论述了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对外在自然界和人类内在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维护文明的方法是社会控制,而法律又是社会控制的一个主要手段。第2章“什么是法律”,提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3种意义,它们只能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才能加以统一,即法律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也指出法律在实现社会理想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限制,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共同完成社会控制的目的。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述了社会利益的几个种类和权利的概念,指出法律就是为保护这些利益和权利服务的,否认了法律威胁的理论。第4章“价值问题”,论述了没有一种为每个人都能接受并遵守的价值准则,但是法律是一件务实的事情,就近代各种法律制度所接受的价值准则来说,已经足够地接近真实,同时指出了获得法律价值的3种方法:经验、理性和权威性的观念。本书体现了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性思想,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工程”理论,是美国自30年代以来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
方苞集
十八卷。清方苞撰。刘季高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分读经 ,读子史 ,论说 ,序 ,书后题跋 ,书 ,赠送序 寿序 ,传 ,纪事 ,墓志铭等。
淡水厅筑城案卷
本书(一册一二○面七二、○○○字)不分卷,今据台湾省立博物馆所藏前淡水厅筑城案卷整理辑成。淡水厅设自清雍正元年,至道光年间始行建城。此辑起自道光六年十一月地方人士、铺户具呈吁屿请城,以迄二十三年缮修水关及其他未竣工程,记载颠末綦详。
古印考略
印学论著。清夏一驹著。一卷。夏一驹,字昂千, 号一斋, 又号凤凰山樵, 江苏江阴人。擅篆刻、精鉴赏、富收藏。此文成于雍正六年戊申(1728) 四月, 文简短而内蕴丰富, 专论秦、汉两代官、私印章之特征, 为其细致观察、苦心钻研、精意鉴赏之体会。后于乾隆三十八年癸巳 (1773) 其子夏犀、夏荦辑其旧藏钤拓为 《拾古印遗》 二册及四册本时, 附于其后。辑入 《海山仙馆丛书》、《篆学琐著》、《历代印学论文选》, 有文瑞楼影印本。
春秋纂言
十二卷。总例一卷。元吴澄撰。此书仿陆淳《春秋纂例》之体例,采摭诸家之言,各附于经,而间以己意论断。首为《总例》七篇,其“天道”、“人纪”二例为吴氏所首创,其余“吉”、“凶”、“军”、“宾”、“嘉”五例,则与宋张大亨《春秋五礼例宗》雷同。七例共八十八目。其《自序》云:“凡《春秋》之例,礼失者书,出于礼则入于法,故曰刑书也。”此书之体例虽近似张大亨《五礼例宗》,而其说经则近似苏轼与朱熹,认为《春秋》本是直书其事而善恶自见,反对支离破碎、刻巧变诈之说,其说以《左传》为主。如桓公三年春正月,吴氏以为阙文,反对前儒“桓无王明天讨不加”之说。此书初刻于元,现存田元刻大字本、《四库》系抄本。
闲居编
闲居编,五十一卷,宋智圆著并序,吴遵路序,浩肱跋,元敬跋(二篇),附撰述目录。杂著,诗文集,仁宗嘉祐五年刊行于世。《闲居编》无单本传世,惟见《续藏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