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培

演培
  • 姓名:演培
  • 俗姓:
  • 性别:
  • 朝代:
  • 出生地:江苏江都人
  • 出生日期:1918年1月13日
  • 逝世日期:1996年11月10日
  • 民族族群:

演培(1918年1月13日~1996年11月10日)江苏江都人,俗姓李。号谛观。年十二,依高邮临泽福田庵常善和尚披剃。十八岁,于宝应福寿院受具足戒。初就观宗讲寺受天台教观,次游闽南、觉津、汉藏诸学院,研习性、相二宗之旨,兼闻西藏所传中观之学。曾先后亲近谛闲、太虚、慈航、印顺等当代高僧,亦曾主讲于华西佛学院、莲宗学院、厦门大觉讲舍等。大陆沦陷后,师移居香港,协助太虚大师全书之编印。后来台,从事著述、弘法,并习日文及日本学者之说。又曾数度赴泰国、越南、柬甫寨(今高棉)、寮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北美等地弘法。著述散见于各佛教刊物。历任中国佛教会理事、善导寺、玄奘寺、新加坡灵峰般若讲堂、越南妙法精舍等住持,及太虚佛学院院长、慈航中学常务董事等职。其著作译述悉收于谛观全集中。

猜你喜欢的书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法学专题讲座讲义。罗·庞德著。1942年发表。分为4章,约5.3万字,提出美国社会法学从事的“社会工程”要达到的理想是建立人类的普遍合作,并论证了法律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第1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论述了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对外在自然界和人类内在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维护文明的方法是社会控制,而法律又是社会控制的一个主要手段。第2章“什么是法律”,提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3种意义,它们只能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才能加以统一,即法律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也指出法律在实现社会理想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限制,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共同完成社会控制的目的。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述了社会利益的几个种类和权利的概念,指出法律就是为保护这些利益和权利服务的,否认了法律威胁的理论。第4章“价值问题”,论述了没有一种为每个人都能接受并遵守的价值准则,但是法律是一件务实的事情,就近代各种法律制度所接受的价值准则来说,已经足够地接近真实,同时指出了获得法律价值的3种方法:经验、理性和权威性的观念。本书体现了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性思想,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工程”理论,是美国自30年代以来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

钱氏私志

钱氏私志

笔记。旧题钱彦远(一作钱愐、钱世昭)著。一卷。原本二卷,今本仅一卷,据钱曾《读书敏求记》所考,乃钱愐所记,钱世昭“叙而集之”(钱世昭序)。是书所记,皆宋时朝野杂事,涉及到欧阳修、王安石、苏轼等著名文学家的一些轶闻,乃文史研究可资参考的资料。今传本有《百川学海》、《古今说海》、 《学海类编》、 《说库》等本。

洪秀全演义

洪秀全演义

《洪秀全演义》,又名《太平天国演义》、《洪杨豪侠全集》。历史小说,五十四回,未完。黄小配著。1905年连载于香港《有所谓报》和《少年报》; 1906年香港《中国日报》社印行单行本。卷首有章炳麟丙午(1906)九月序,又有题为“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六年”(1908)作者自序及例言。本书是我国近代小说史上一部重要作品,它是继史学著作《太平天国战史》以后,第一部热情歌颂太平天国革命历史的长篇小说。叙述太平天国史事,起于洪秀全聚义起事,终于曾国藩调胜保再围金陵城。所写人物与史实多有抵牾,但同情并歌颂了太平天国运动,较好地塑造了洪秀全、李秀成、林凤祥等人物形象。

李清照词集

李清照词集

作者是(宋)李清照。本书主要为收集李清照诗人的精选优秀作品。北宋是一个文化相当成熟的时代,作为这个时代的上层土大夫阶层,“为了得到政治权力、社会影响力和文化上的领导权,还必须熟练地掌握文化传统,并能参与和分享时代思潮及其格调。而宋代理想的上层阶级的妻子不仅简单地献身于丈夫的家庭,她还要有管理方面的能力及文学天才和人际关系中高超的技巧,使她可以保持家庭的繁荣昌盛。

癸巳孟子说 [标点本]

癸巳孟子说 [标点本]

七卷,宋张栻著。自序称:“岁在戊子(1168),缀所见为《孟子说》。明年冬,会有严陵之命,未及终篇。辛卯岁(1171)自都司罢归,秋、冬行大江中,读旧说,多不满意,从而删正之。还抵故庐,又两载始克缮写。”书中于义利、王霸之辨,论述最详。其说多有感于时事,如论“交邻”章:“所谓畏天者,亦岂但事大国而无所为也,盖未尝委于命而已。故修德行政,光启王业者,太王也,养民训兵,卒殄寇仇者,句践也。末及周平王惟不怒骊山之事,故东周卒以不振。”有感于南渡而发,甚为明显。书中除阐发《论语解》的类似观念外,尤借《孟子》的心性之说,对理学的诸多基本观念予以论说。此书与《论语解》同样,都是张栻理学的重要著述。

毗尼止持会集

毗尼止持会集

律学著述。清读体集。十六卷。据作者自序称,此书是“搜诸部之精要,详明止持之大成”。又据《凡例》载,此书所宗为南山律宗的《四分律》,明二百五十戒相。在每一戒相之下,又“约以八科”:一制戒缘起、二依律释文、三结罪轻重、四兼制余众、五应机随开、六会采诸部、七经论引证、八附事便考。卷一先依贤首宗,“略开七门”:一教起因缘、二藏乘所摄、三教义通局、四辩定宗趣、五教所被机、六总释题目、七别解戒相。自卷二始,分别解释戒相,共分八类:一、波罗夷法四条;二、僧伽婆尸沙法十三条;三、不定法二条;四、尼萨耆波逸提法一百二十条;五、波逸提法九十条;六、波罗提提舍尼法四条;七、众学戒法一百条;八、灭诤法七条。此书于清康熙五十年(1711)汇入《嘉兴藏》刻板流行,后又收入清《龙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