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诏

谢诏
  • 姓名:谢诏
  • 别名:字彦实,号凤渚
  • 性别:
  • 朝代:明代
  • 出生地:
  • 出生日期:
  • 逝世日期:
  • 民族族群:

谢诏,生卒年待考。明末清初学者。字彦实,号凤渚。赣州人。明万历二年(1574)进士。任颍川知府5年,提升刑部员外郎,后为陕西清吏司郎中。因平息杨应龙之乱有功,圣赐绯鱼二品服而不受,并连续上书要求退休。后6次起用为湖广、四川按察使,云南布政使,顺天巡抚,均不赴任。主持重修地方志,体例严谨,文词简练,当时称为一代良史。著有《虔台志》、《赣郡志》、《玉房山集》。还著有《东汉十二帝通俗演义》10卷146则。书前有陈继儒序。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著录了这部小说。今存有多种版本,最早为周氏大业堂刊本。

谢诏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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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绢上的花田

手绢上的花田

日本儿童文学作家安房直子的中篇童话。1972年由茜草书房出版。在一个寒冷的黄昏,邮递员良夫去送一封寄到菊屋酒店的信。这家酒店在20年前便被烧光了,只剩下一座破旧的酒库。不可思议的是破旧的酒库里竟住着一位老奶奶。老奶奶读了信,说要出远门,把一只陶壶托付良夫代为保管。这是一只神奇的陶壶,只要在壶的旁边摊开一块手帕,再唱“出来吧,出来吧,造酒的小人”,便会从壶里走出五个小人——爸爸、妈妈和三个孩子。他们在手绢上种满菊花苗,菊花苗转眼便开出花朵,小人们把花朵摘下,倒进壶里,然后他们回到壶中,便造好了一壶上等美味的菊酒。老奶奶说,作为保管陶壶的报酬,良夫喝多少菊酒都没关系,但必须做到两件事:一是小人造酒的事对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太太都要保密;二是绝对不许卖菊酒赚钱。如果违反这两个约定,将会招致不幸。神奇的陶壶给良夫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快乐。后来他与花店的小姐惠美子结婚了。有一次良夫躲着惠美子造菊酒时,被惠美子发现。从此惠美子用菊酒送礼,别人作为回谢,也送她许多珍贵的礼物,为了买新房又将菊酒卖给别人。惠美子卖菊酒尝到了甜头,不断增加小人们的劳动量,每天都要小人儿出来造酒,把小手绢换大手绢,大手绢换成包袱皮,最后换上了桌布。有一天,良夫发现那座旧酒库被拆毁,建起了新的建筑,惠美子知道这件事很高兴,说老奶奶不会回来了,再不必为卖菊酒担心了。良夫先是为卖菊酒而吃惊,后来也对做菊酒非常热心起来。有一天他为小人们做了一只精巧的小提琴,谁知,父亲小人拉起了小提琴,小人们跳着舞,走出了桌布便消失得无影无踪。在酒库的旧址建起了一座新的菊屋酒店。良夫和惠美子害怕老奶奶会来讨要陶壶,便急忙买下了郊外的一所房子,偷偷地搬走了。意想不到的是,新居的邻居竟是那造菊酒的五个小人儿,原来良夫和惠美子用卖菊酒的钱买了小人的房,并且自己也变成小人,来到了小人的世界。最后良夫和惠美子逃出了小人世界,正好置身于新开张的菊屋酒店,面对好象从来不认识良夫的那位老奶奶,良夫羞愧无言。

嵇康集

嵇康集

三国·魏嵇康撰,鲁迅辑校,文学古籍刊行社1956年9月影印出版。嵇康(223—263),字叔夜,谯郡铚(今安徽宿县西)人,是三国时的思想家、文学家、音乐家,“竹林七贤”之一。长于四言诗,风格清峻。鲁迅在1913年从明代吴宽丛书堂钞本钞出,用黄省曾等刻本以及诸书引文校勘“著其同异”,1924年校订完成。“中散遗文,世间已无更善于此者矣。”(鲁迅:《嵇康集》跋文)

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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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金石学著作。薛尚功著。旨在于鉴别书法,故名之曰“法帖”。而后人所重视者乃因其是一部宋代收罗铜器铭文最富的拓本集。此书石刻本成于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石刻残叶现存上海博物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处。木版本以明崇祯六年(1633)朱谋垔刻本最佳。1983年中华书局重新影印于省吾1935年影朱本,流传于世。该书共有20卷。著录历代彝器510件,摹录其文字并加考释。宋代所出青铜器有铭文者收入十分之七八。今仅有宋拓残叶留传。木刻本以明崇祯六年朱谋校刊本较佳。

玄圃山灵(匚金)秘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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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圃山灵(匚金)秘录,原不题撰人。据考应为晚唐天师道道书。原书三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玄部众术类。编首有咸通元年(860)皇甫朋序,谓「《灵金秘录》乃玄圃山神灵密奥之妙用也」。据说玄圃山又名昆仑山,山中有神宰曰虚陀帝君,又有二十四神净,分布十二州,制天下祸福。本书所载即书符念咒,召清虚陀帝君及二十四将之道法。分三卷,二十四法。「上卷八法,可以法天地、动雷霆、易乾象、祛阴霾、壅川流、合冰河、灭烈火、驭雪气;中卷八法。可以战胜阵、藏兵卒、暴泉源、射火矢、兴阴雪、化人马、缩地脉、步江河;下卷八法,可以起光华、隐形质、变物质、附魂梦、袪恶毒、伏蛟螭、灭妖精、治强祟。」二十四法之外又附载无碍、佯死、人壶、盆取鱼、纸鹤飞、飞空住等法术。可见本书所载皆为道教杂术。

鹿洲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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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洲公案》,原名《公案偶纪》,是蓝鼎元在狱中回忆记述知潮阳县期间审判的案例,自刊刻以来,颇受各地吏员称许,后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清末,有人将《鹿洲公案》改名为《蓝公奇案》,与《包公案》、《施公案》合并为《三公奇案》印行,民国初年亦有书坊以《蓝公奇案》等名称印行。

台湾海防并开山日记

台湾海防并开山日记

本书不分卷,罗大春撰。大春字景山,贵州施秉人。清咸、同间,由行伍历福宁镇总兵,升授福建陆路提督。同治十三年日兵侵台,以巡视台湾大臣沈葆桢奏调,移驻台湾北路,从事后山「开山抚番」工作。所撰日记,香港大学冯平山图书馆藏有刊本,题为「罗景山台湾海防并开山日记」,未着其他。今既著作者之名,乃略「罗景山」三字。记事始于当年三月,以讫次年八月。初以练兵募勇,延未赴调;直至六月二十日始由泉州东渡,七月十三日自府城抵达苏澳。在后山北路一年零数日,从苏港开路至花莲港,备历艰辛。终以因病开缺,回籍调理。所记以北路「开抚」为经,并纬以对日交涉、筹防以及南路、中路「开抚」之进展;盖尝据沈葆桢抄发疏草及与闽、台其他官员通讯所得,详志其见闻。尤以其中载有沈葆桢「通筹全台大局」一疏为前刊第二九种「福建台湾奏折」(据「沈文肃公致书」所辑)所未见,最为难得之史料。以是评估本书之史料价值,固不限于台湾北路一隅「开山抚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