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叔微

- 姓名:许叔微
- 别名:字知可
- 性别:男
- 朝代:宋代
- 出生地:真州白沙(今江苏省仪征县)人
- 出生日期:1079
- 逝世日期:1154年
- 民族族群:
许叔微(1079~1154年)字知可,真州白沙(今江苏省仪征县)人,南宋兴王子(即1132年)53岁时中进士。少孤力学,于书无所不读,11岁时,因父母遭时疾,相继卒,痛无良医而致力于方经。刻意方书,誓欲“以救物为心”,许氏认为:“医之道大矣,可以养生,可以全身,可以尽年,可以利天下”。建炎初,张遇破真州,已而疾疫大作。知可遍历里门,视病与药,十活八九。仕至徽州、杭州教官,迁京秩,至翰林集贤院学士,会秦桧当国主和议,疾朝士异己者,乃谢病而归。许氏为人诊病,不问贫富,不计报酬,医术高明,活人无数。“余既以救物为心,予而不求其根,则是方也,焉得不与众共之。”显示了他高尚的医德,为时人称颂。晚年,又将“谩集已试之方及所得新意”著书以传世,其著作有:《许叔微伤寒论著三种》(是书即《伤寒百证歌》五卷、《伤寒发微论》一卷、《伤寒九十论》一卷之合刊本),《类证普济本事方》十卷、《类证普济本事方后集》十卷,《伤寒治法八十一篇》二卷,佚。《仲景脉法三十六图》,佚。《翼伤寒论》二卷,佚。(也有认为《翼伤寒论》即《发微论》),在伤寒理论研究上,许氏有如下贡献:①按症类证研究,他的《伤寒百证歌》,就是按症类证研究和运用《伤寒论》最早的专著。许氏将《伤寒论》原书中主要症状,归纳分类,编成歌诀,便于学者掌握要点。②主伤寒“三纲鼎立”说,在晋代王叔和唐代孙思邈风伤卫、寒伤荣、风寒伤营卫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纲鼎立”说,见于《伤寒百证歌》第二证,伤寒病证总证歌“一则桂枝二麻黄,三则青龙如鼎立”。③内脉外形,即脉症互参,内外详察,才能得出正确辨证。④以八纲为辨证纲领,他在《伤寒百证歌》中概括了表虚表实、里虚里实、表热里寒……真热假寒的辨证施治规律,系统地总结了中医八纲辨证,后世的发展基本没有超越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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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纪注释
《阵纪》是我国明代著名的军事著作,何良臣撰,陈秉才一九八四年注释。本书对《阵纪》原文详加注释,并全部翻译成白话文,深入浅出地进行评说。《阵纪》是明代军事家何良臣撰写的一部兵书,重点探讨战阵之间的纪律,治军思想是该书的重点。《阵纪》不仅深入探讨了战阵纪律的重要性,还对如何选拔兵员、定岗定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何良臣主张,要打造纪律严明的军队,首先需要在士卒的招募和选拔上下功夫,即“募选”。他认为,通过严格的选拔过程,可以确保军队的质量和效率。此外,《阵纪》还强调了实际作战中的军事实用性,反对那些只追求美观而无实际战斗效果的训练方法,提倡“真艺”及“功夫”,使武艺朝着“遇敌制胜”的方向发展。
医学课儿策
医论著作。又名《医学问对》。清·高鼎汾撰于1843年。全书采用问答体裁,每一问答论一病症。共15题。包括临床常见的温热、湿温、燥病、痢疾、中风、虚劳、妇科等疾病,先假设若干疑问,进而运用辨证论治的准则,结合作者的经验心得,对病原、诊断、治疗处方均有明确细致的分析。 特别在疑似之间类同之处尤见功力。如温、湿二症,痉、瘈、痫、厥四症等反复辨析,揭示其辨证要点与治疗上的不同。论述能抓住证治要点。是一本较好的参考读物。原系抄本。后收入《三三医书》。
上品丹法节次
衡阳道人李德洽原述,金盖山人闵一得续纂,受业姪孙闵阳林校订。尝观红尘之中,纷纷扰扰,大抵皆汨于利欲,非滞功名事业,即自玩忽年华,不知复还本性;间有夙生智慧希求大道者,而机缘不偶,却遇庸流指引,陷入曲径旁蹊,终身莫悟。——此至道之不明于世也久矣!予因夙世良缘,幸遇真师,得参《上品丹法功夫节次》。今已效验,不敢自私,务为剪荆除棘、辟门引路,直指坦平大道,便人按步循行。如有好道之士,立心诚笃,信受无疑,须即澹嗜好、寡言语、省思虑、薄滋味、慎寒暑、均劳逸,以期志气清明,乃可希登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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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或《重详定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建隆四年(963) 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及苏晓、冯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综合性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是就后周《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很少增损,有将唐律的律疏一并抄录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在体例上,全书共十二篇,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 唐律除分篇条之外,未有“门”的分类。所谓“门”,即指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文。第二,在内容上,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 (714) 到宋初建隆三年( 962)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律规范,附载在相应的律条之后。如据令敕增入的有“户绝资产”,据式敕增入的有“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据杂令敕增入的有“婚田入务”等等,以适应社会新出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第三,在刑制上,创制了“折杖法”,即将原来五刑的各个等级分别代之以轻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变相地减轻了刑罚。《宋刑统》虽是宋代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并未因此而削弱。清沈家本说:“《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宋刑统》原刊本已失传,现存《嘉业堂丛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