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

- 姓名:袁文
- 别名:字质夫,自号逸叟
- 性别:男
- 朝代:宋代
- 出生地:四明鄞(今浙江宁波)人
- 出生日期:1119
- 逝世日期:1190
- 民族族群:
袁文(1119~1190)。南宋著述家。字质夫,自号逸叟,四明鄞(今浙江宁波)人。生于北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卒于南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享年七十二岁。袁燮之父。有其子袁燮为作《行状》、《墓表》传世。好读书,汲汲覃思,学业日富,而不务进取,有园数亩,悠游成趣。取历代史籍、文集、小说、杂编,著有《瓮牖闲评》八卷,专以考订为主,内容丰富。于经史皆有辨论,条析同异,多所发明,而于音韵之学尤多精审,为考据家之善本。是书今存八卷,有《四库全书》本、《清芬堂丛书》本、《励志斋丛书》本。
袁文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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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力同
古希腊柏拉图(Platon,前427~前347)的早期著作。该书以对话体形式叙述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后囚禁在狱中,老友龙克力同前去劝说他越狱逃跑,他婉言谢绝并阐述其道德思想等内容。首先,他主张用理智深思熟虑,反对凭感情“以错对错,以恶报恶”。诬告、错判固然是错,越狱潜逃也是错,正是以错对错,是违反理智原则的。其次,越狱潜逃,是不服法,最后必将破坏法律的崇高威望;一个尊重德性者,绝不会有损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再则,祖先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和法律,依照法律的契约生活。若越狱逃跑便犯下不孝父母、不服教养、不遵命守约三大罪,较之于诬告与错判更为有罪。最后,他认为越狱潜逃是苟且偷生、害人害己。若越狱必牵连朋友,小则流放、大则家破人亡;逃亡后隐姓埋名乔装打扮、贪生怕死丧失廉耻,也就无颜再谈正义与法治、人生道德和人生价值。该书表现了苏格拉底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以身伏法,死而后已的崇高精神,是研究苏格拉底生平和哲学思想的重要文献。该书见严群的中译本《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198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
乐全集
宋代诗文别集。40卷。张方平著。《宋史·艺文志》著录《张方平集》40卷,又《进策》9卷;王巩作张氏《行状》也说他有“文四十卷,号曰《乐全集》;内外辞制杂著二十卷,曰《玉堂集》。”其遗集世上流传甚少,而《进策》、《玉堂集》已亡佚。《四库全书》所据之本首尾颇完善,从避“慎”字讳推测,当系据宋孝宗时刊本抄存。其书凡诗4卷,颂1卷,《刍尧论》10卷,杂论2卷,对诏策1卷,论事9卷,表状3卷,书1卷,笺启1卷,记、序1卷,杂著1卷,祭文、碑志6卷。卷首又补录苏轼原序以存其旧貌,卷末附录《东都事略》所载王巩撰《行状》。集名“乐全”,据卷3《题乐全堂》诗题注云:“庄子云乐全之谓得志。古之所谓得志者,非轩冕之谓也,谓其无以益其乐而已。”苏轼序称其诗文“皆清远雄丽”。本集有宋刻本(残存18卷)及明清抄本多部传世。
环谷集
诗文别集。八卷。元汪克宽撰。汪克宽(1304—1372),字德辅,一字仲裕,祁门(今属安徽)人。曾从胡炳文、吴仲迁等人学。元泰定帝泰定三年丙寅(1326),中江浙乡试。次年会试,论《春秋》与主司之见不合,被黜,南归,弃科举业,聚徒讲学,尽力于经学,笃志著述。以所居山谷环绕,称为环谷,人称环谷先生。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召至京师,与修《元史》,书成,将授官,以老疾辞。洪武五年卒,年六十九。汪以理学名世,当时推为史局布衣第一人,其学以朱熹为宗。其文持论谨严,词意明达,无支离迂怪之病;诗留存极少,而其中七言古诗数首,造语新警,颇近温庭筠、李贺之格。其集系清圣祖康熙(1662—1722)初其裔孙汪宗豫所辑,前列行状、年谱、墓表,又有孙枝蔚序,称《祁门三汪先生集》,系与其孙之集合为一编,因时代各异,四库馆臣分别著录。此集有清康熙中刊本,收入《四库全书》。
华盖集续编
鲁迅著。1927年5月出版,见《鲁迅全集》第三卷。该书收集作者1926年和1927年间的杂文三十三篇。在写作时间和内容上与《华盖集》紧密相联。其中绝大部分作品是揭露“现代评论派”和“正人君子”们的反动本质,控诉北洋军阀政府制造“三·一八”惨案的罪行。《一点比喻》暴露陈源等人充当北洋军阀走狗的丑恶嘴脸。《无花的蔷薇之二》、《死地》等文对陈源等人在“三·一八”惨案中诬蔑爱国学生并为反动政府辩护的谬论痛加驳斥。《我还不能“带住”》表示作者要不断撕去敌人一切伪装与“痛打落水狗”的彻底革命精神。在著名的《记念刘和珍君》中,作者怀着满腔悲愤,揭露敌人的“凶残”和流言家的“下劣”,沉痛悼念死难烈士,歌颂她们勇于为革命的牺牲精神。作者在离开北京到厦门后写的七篇文章,从青年分化事实中表示对进化论思想的怀疑,反映了他的思想在矛盾与斗争中前进的轨迹。
大扎撒
元代建立之前蒙古国之法律条文。“扎撒”,蒙语“法令”之意。宋代郑思肖《心史·大义略叙》:“又有三段剗杀,彼曰扎撒,此曰条法,彼曰大扎撒者,大条法也。”成吉思汗时代,蒙古开始出现成文法——扎撒,为部落首领发布之号令。窝阔台继位后,将成吉思汗之扎撒整理重新颁布,称为“大扎撒”,令蒙古世代遵守,直到蒙古灭掉西夏和金,占领中国北方领土之后,其断理狱讼、始采用金律(即金之《泰和律》)。
法华论疏
凡三卷(或二卷)。隋代吉藏(549~623)述。为世亲所造‘法华论’之注疏。收于大正藏第四十册。吉藏著有诸多有关法华经之注释书,其立场深受法华论之影响,本书即为其中之一。全书旨在指出南北朝时代四宗、五时等教判之歪曲法华经意,例如贬低法华经为无常教或覆相常住教;谓华严经未有根本一乘佛乘之真实义,涅槃经无佛性常住义等。故吉藏乃立于三论宗之立场,力说法华一乘之旨,以阐明法华之经意。此书予教理史之影响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