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昶

- 姓名:张昶
- 别名:字甲弘
- 性别:男
- 朝代:明代
- 出生地:
- 出生日期:
- 逝世日期:
- 民族族群:
张昶,明医家。字甲弘,一字海澄。大梁(今河南开封)人。世业医,得祖父授以医术。谓治病须别脏腑经络、水火气血、标本脉息、药性方剂等。运气乃医家识症之一端,不可不知,不可专泥,乃撰《运气彀》(1619年),详述天时民病、逐年定局等。又撰《百病问对辨疑》五卷(1581年)、《痨瘵问对》等。
张昶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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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厅志
台湾地方志。清林豪修纂,薛绍元删补。十四卷,首一卷。豪修另有《淡水厅志》已著录。绍元,苏江人。光绪举人。约于光绪五年林氏撰有《澎湖厅志》稿本,由台南海东书院收藏。十八年(1892),豪修重新补缺删冗,厘为十六卷。最后薛氏删补成今本。十八年,通判潘文凤以台湾通志局征访志稿,乃追寻原稿及副本,复聘豪与当地人士互为采订,阙者补之、冗者删之,成十六卷。嗣经巡抚唐景崧再命江苏举人薛绍元删补之,厘为定本。除卷首《皇言录》外,分十二门,曰封域(规制、经政、文事、武备、职官、人物、列女、风俗、物产、旧事、艺文;析艺文为三卷,余各一卷。
谈天
明宋应星撰。1673年于江西分宜学署写成。现已残缺,只剩下《日记》六章。内容主要是据古代天象观测记载批判天人感应说。指出“儒者言事应以日食(蚀)为天变之大者”,但汉景帝当政的“二十六年中,日为之九食”,而王莽执政的“二十一年之中,日仅两食,事应果何如也?”根据记载和自己的观察说明日蚀现象“纯魄(月)与日同出,会合太阳之下(掩蔽了太阳),日方得食”。断言太阳本身也不断发生变化,“以今日之日为昨日之日,刻舟求剑之义”。这一观点为后来王夫之以“今日之日月非昨日之日月”(《思问录·外篇》)的“日新说”所进一步发挥。书中关于天体运行的说法现在看来已陈腐,其中对日心说的怀疑亦欠妥。有1975年上海人民出版社据崇祯年间刻本重新整理的标点本。
家范
北宋司马光撰。取唐代狄仁杰所著 《家范》之名,撰 《家范》10卷。全书之首以 《周易·家人卜辞》 和摘录 《大学》、《孝经》、《尧典》、《诗经 ·思齐》等书中的精语作为家范的总原则,自 “治家”至 “乳母”共19篇,广泛搜集历史上可以作为子弟榜样的历史故事、名言警句,加上自己的评论,分论家庭中不同身份人的不同行为规范和准则。提出齐家的准则是: 为人祖者,要“以义训其子,以礼法齐其家”,为人父者,“爱子教之以义”,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为子者,以孝为天经地义等。治家的总的方针是 “莫如礼”。内容接近于生活实际,语言比较通俗简洁,各种准则大多有可操作性。其目的在于敦厚子弟的道德,加强他们的封建家教,维护纲常伦理。本书版本有《四库全书》本等。《洪氏唐石经馆丛书》收录清朱轼点评 《家范》本,颇便阅读参考。
唐李推官披沙集
诗别集,六卷,唐李咸用撰。咸用字号不详,陇西(甘肃省陇西县一带)人。大约唐懿宗咸通前后在世。李氏古体多为乐府旧题模拟之作;近体则多为应酬之作,存诗二百余首,绝大多数水平不高。模拟之作生硬,缺少现实内容;应酬之作浮泛。古体如《短歌行》:“一樽绿酒绿于染,拍手高歌天地险。上得青云下不难,下在黄埃上须惭。”思想格调之卑下,造句之笨拙可见一斑。《春宫词》中的“风和气淑宫殿春,感阳体解思君恩。眼光滴滴心振振。重瞳不转忧生民。女当为妾男当臣,男力百岁在,女色片时新,用不用,惟一人……”如此肉麻地歌颂皇帝(特别是对于晚唐皇帝)在唐诗中还不多见,而且用意也极为鄙俗。其近体虽缺乏社会内容,但却时有佳句可取,如“竹扉难掩月,岩树易延云。曙鸟枕前起,寒泉梦里闻”(《宿隐者居》);“蝉稀秋树瘦,雨尽晚云轻”(《遗兴》);“烟残偏有焰,雪甚却无声”(《冬夕喜友生至》);“春雨在五色,酒来花旋成”(《红薇》)……比他的古体诗轻灵一些,但亦只限于句,其完篇甚少。此集为其八世孙李兼(南宋人)所传,有杨万里序,现存有南宋临安陈氏书棚本,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据此影印。
锦云堂暗定连环计
简名《连环计》。杂剧剧本。元无名氏作。四折,末本。本事出《三国志平话》。剧写东汉末董卓专权,司徒王允与太尉杨彪谋锄卓。学士蔡邕向王允献连环计,杀卓。是夜,王在花园闻养女貂蝉烧香祈祷,知其为吕布失散之妻,遂说服貂蝉为国行施连环之计。乃命宴请吕布,出貂蝉相见,许以团圆之约。复请卓赴宴,令貂蝉侑酒,卓好色欲娶为妾,王诺之。次日,王送女至董府后,又密报吕布董卓强娶之讯。布大怒,闯相府击倒卓,逃至王府。李肃奉命捉布,经王允忠言所激,亦愿反戈助布,谋遂定。由蔡邕骗卓至银台门受禅,布、肃预伏,遂诛卓。允、布等俱得封赏。金院本有《刺董卓》;宋元南戏有《貂蝉女》,存残曲二支,见《宋元戏文辑佚》;明王济《连环计》传奇亦本此。有息机子本、《脉望馆钞校本古今杂剧》本、《元曲选》本。
御制大诰
明朝刑典。又名《明大诰》,由朱元璋亲自写定。共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3部分。《大诰》共74条,于1385年颁布;《大诰续编》共87条,1386年刊布;《大诰三编》43条,1386年颁行。《大诰》多为诛杀贪官污吏、害民豪强,记载凌迟、枭首、族诛者以千百计,弃市者则达到万数。《大诰》按明太祖规定,每户1本,甚至连学校课士和科举考试也以其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