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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法学专题讲座讲义。罗·庞德著。1942年发表。分为4章,约5.3万字,提出美国社会法学从事的“社会工程”要达到的理想是建立人类的普遍合作,并论证了法律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第1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论述了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对外在自然界和人类内在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维护文明的方法是社会控制,而法律又是社会控制的一个主要手段。第2章“什么是法律”,提出法律这一概念具有3种意义,它们只能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才能加以统一,即法律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同时也指出法律在实现社会理想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限制,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共同完成社会控制的目的。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述了社会利益的几个种类和权利的概念,指出法律就是为保护这些利益和权利服务的,否认了法律威胁的理论。第4章“价值问题”,论述了没有一种为每个人都能接受并遵守的价值准则,但是法律是一件务实的事情,就近代各种法律制度所接受的价值准则来说,已经足够地接近真实,同时指出了获得法律价值的3种方法:经验、理性和权威性的观念。本书体现了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性思想,提出了系统的“社会工程”理论,是美国自30年代以来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
唐朝新定诗体
诗格著作。唐崔融撰。崔融(653—706),字安成,齐州全节(今属山东)人。年二十四以词弹文律科登第。历任崇文馆学士、太子侍读、著作佐郎、内史、凤阁舍人等职,兼修国史。神龙二年(706),奉敕撰《则天实录》,又奉敕为《则天哀册文》,用思精苦,发病而卒。《唐朝新定诗体》或作《唐朝新定诗格》,见于《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未题撰者。《文镜秘府论》征引诸书,地卷有“崔氏《新定诗体》”一目;东卷复作“崔氏《唐朝新定诗格》”,二目实为一书,崔氏亦即崔融。《文镜秘府论》引及崔氏此书内容,计有十体、八对及六犯,其内容亦为初、盛唐诗格所普遍讨论者。十体者,乃形似、质气、情理、直置、雕藻、映带、飞动、婉转、清切、菁华十目,“体”非体性风格,而是写作方法。其中形似、质气、直置、飞动等说与元竞相类,旧题白居易《文苑诗格》亦多袭用。“八对”中有三对为崔融独创,即切侧对、双声侧对、叠韵侧对。“六犯”指六种病犯,其中亦有与元竞《诗髓脑》相重者。此外,《文镜秘府论》天卷《调四声谱》最后一节亦引崔氏曰,有“旁纽”及“纽声双声”二目,内容多袭自沈约。崔氏《新定诗体》内容可考者仅此数目。另外,托名李峤《评诗格》,内容多同于崔氏,亦可相参。有《全唐五代诗格校考》本。
兰皋集
宋诗别集。2卷。吴锡畴著。作者以学者身分,生当南宋末年,其诗歌既表现孤芳自赏的品格,又流露出国事日非的哀伤。如《题林逋墓》:“遗稿曾无封禅文,鹤归何处但孤坟。清风千载梅花共,说着梅花定说君”。以缅怀前辈隐逸,寓孤高的襟怀。在《夕阳》诗中杂有人世之感:“夕阳牛背数家村,一笛声中欲断魂。人世百年双短鬓,不知禁得几黄昏”。《四库全书总目》评其诗“刻意清新,虽不免偶涉纤巧,而视宋季潦倒率易之作,则尚能生面别开。”
前汉书
《汉书》,又称《前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汉朝东汉时期史学家班固编撰,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颜师古为之释注。其中《汉书》八表由班固之妹班昭补写而成,《汉书》天文志由班固弟子马续补写而成。《汉书》是继《史记》之后中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与《史记》、《后汉书》、《三国志》并称为“前四史”。 此为四库全书版。
兴禅护国论
凡三卷。日僧荣西(1141~1215)着。为日本最早之禅书。荣西系将临济宗黄龙派之禅宗自中国传至日本之第一人,虽受南都北岭诸宗所迫害,然荣西未曾屈服,且以‘镇护国家、兴禅护国’为旨趣,而着兴禅护国论昭示于世,终令传至日本之禅宗得以肇端。本书内容分为十门,即:(一)令法久住门,(二)镇护国家门,(三)世人决疑门,(四)古德诚证门,(五)宗派血脉门,(六)典据增信门,(七)大纲劝参门,(八)建立支目门,(九)大国说话门,(十)回向发愿门等。
惟日杂难经
吴月支国优婆塞支谦译,大意说如来二乘功德差别,文甚古拙难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