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华经科注

作者:一如
法华经科注

法华经科注,七卷,明一如集注,姚广孝序,邵建策序(此序是否属于本书待考),传灯重刻序(此序所云玄义辑略,本书不载),日本不可思议刊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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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卷。明梅鼎祚(1549—1615)编。梅鼎祚仿冯惟讷《古诗纪》之意,辑陈、隋以前之文为《文纪》,此为其一。西晋相传四叶,为时不多。何晏、王弼等人主张 “援老入儒”,君主无为而治,遂至于南渡偏安。然观此编一代之文,则讨论典故,崇励风俗者,犹居其半。东汉以来,老师宿儒之遗训越三国而尚存,此编则进而伸张了礼教之本。书中多采辑诗赋之序,以足篇帙,特较梅鼎祚所辑他代《文纪》为繁,殊嫌割裂。而司马懿以及师、昭,虽 《晋书》本纪三祖并登,而揆以史法,终成断限;梅鼎祚既统编陈、隋以前之文,自宜附之魏末,使名号不舛,时代靡差。此乃因仍 《晋书》之失。此书有 《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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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起草并提交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同年4月12日公布。共25条,具体规划了“革命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的方案。主要内容: (1)提出三民主义是立国之本,并对其内容予以诠释。指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当尽力满足全国人民“食衣住行”的四大需要。政府当努力提高人民的政治知识能力,使他们得以行使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等“民权”。“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外敌之侵略,政府当抵御之,并且要及时修改与各国签订的条约,恢复中国的国际平等和国家独立。(2)将“军政”、“训政”、“宪政”确立为建立中华民国的3个时期。指出:军政时期,政府主要任务是:“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并且要宣传三民主义,“开化全国之人心”。训政时期,政府主要在于派经过训练考试合格人员,帮助全国各省的每个县,实现完全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宪政时期,政府首先要设立“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同时以大纲为依据,并结合训政、宪政时期的经验,由立法院拟订宪法草案,向全国民众宣传。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的统治权即由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孙中山最后指出“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3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建国之大功告成”。这种宪政分段实施的主张,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宪政观,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这个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未能得到完全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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