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灾障宝髻陀罗尼经

作者:佚名
消除一切灾障宝髻陀罗尼经

一卷,宋法贤译。佛告阿难,帝释与修罗战败求救,佛为说咒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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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漂流记

亚马逊漂流记

《亚马逊漂流记》讲述了正直的乔恩一家如何战胜邪恶的故事。该书至今被译成世界上多种文字。书中所展现的神奇故事伴随了一代又一代人的美丽童年、少年直至成年。无论作为语言学习的课本,还是作为通俗的文学和科学读本,本书对当代中国的青少年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类证活人书

类证活人书

二十二卷。宋朱肱撰。朱肱精研 《伤寒论》数十年,于大观元年 (1107)撰成此书,原称《南阳活人书》 (概因张机曾居南阳,而华佗称 《伤寒论》 为“活人书”,故名),又名 《无求子伤寒百问》、《无求子伤寒活人书》、《无求子伤寒类证活人书》。原书二十卷,后作者重校为十八卷。后世代有增加,至明吴勉学刊本析二十卷本为二十一卷,并附释音辨误药性诸篇及伤寒十劝等为一卷,共二十二卷。卷一至卷十一论经络、切脉、表里、阴阳等,并剖述各类伤寒之症;卷十二至卷十五载《伤寒论》诸方辨析;卷十六至卷十八辑各家伤寒治方; 卷十九至卷二十一为妇儿伤寒诸证及疮疹医方;卷二十二为释音辨误药性及李子健伤寒十劝。作者根据《伤寒论》的经络说提出三阴三阳六经病机说,并且提出辨识六经为病的证侯指证,补充了六经脉侯,打开了后世医家研究伤寒学的思路,并对后世立六经提纲证开辟先路。作者还提出了七表阳、八里阴的脉象分类,即:浮、芤、滑、实、弦、紧、洪为表为阳,迟、缓、微、涩、沉、伏、濡、弱为里为阴。这种分类成为后世论脉象分类的先驱与基础。作者特别强调病症的鉴别诊断,认为:“因名识病,因病识证,如暗得明,胸中晓然,而处病不差矣。”通过辨病而辨证,区分寒温异旨,对后世颇有启发。作者主张以方类证,遣方用药应方证相合,将药合病,灵活加减,不可执方疗病。这又是一个创见。作者研究《伤寒论》,但并不迷信,认为此书不能包罗万象,百灵百应,所以又从他书摘取有效之方,以为补充。同时注意妇、儿体质特点,提出遣方用药应特别慎重。清代医学家徐灵胎评价:“宋人之书,能发明《伤寒论》,使人有所执持而易晓,大有功于仲景者,《活人书》为第一。”可见此书极为后世医家所重。

乔氏易俟

乔氏易俟

清乔莱撰。十八卷。《四库全书》本。清乔莱(1642—1694)撰。乔莱字石林,江苏宝应人。康熙六年(1667)进士,授内阁中书。十八年召试博学鸿词,授编修,曾典广西乡试,参与《明史》纂修。康熙二十年(1687)罢官归里,后召还,卒于京师。此书杂采宋、元以来各家易说,参以己意,以证古今治乱得失。前列诸图,不主陈抟、邵雍河图、洛书、先天、后天、方、圆、横、直之说。对卦变也未取虞翻以下各家,而取来知德反对之义。他解经多推求人事,并参以古今的治乱得失。此书卷首为《易》图,书中杂采宋、元以后诸家《易》说,参以己意,训解六十四卦经义,而不及《系辞》以下诸传。《四库全书提要》指出:“前列诸图,不主陈抟河图、洛书、先天、后天、方圆横直之说;于卦变亦不取虞翻以下诸家,而取来知德之反对。

汤液本草

汤液本草

药学著作。三卷。元·王好古撰。撰成于公元1238~1248年,至元十七年(1280年)时尚补充若干资料。作者以本草、汤液(经方)为医家之正学,故撰此书。卷上为药性总论部分,选辑李杲《药类法象》、《用药心法》的部分内容并作了若干补充。卷中、下分论药物,分草、木、果、菜、米谷、玉石、禽、兽、虫等九部,共收238种药物,每药各有气味、性能、主治等项。书中记载了许多药用食物。现有《东垣十书》本。

我的记忆

我的记忆

戴望舒作。1927年夏作于松江。初收于1929年4月上海水沫书店版诗集《我的记忆》。戴望舒在创作《雨巷》后,对刻意追求诗的音乐美感到厌倦,试验着各种新的形式,努力“为自己制最合自己脚的鞋子”(《诗论零札》)。这首诗就是诗人在探索诗的形式方面,为自己制造的合脚的鞋子,诗人的第一部诗集也因此命名为《我的记忆》。诗人在这首诗里,运用了象征主义“思想知觉化”的创作方法,对内心世界进行深入开掘。诗人将记忆作为熟稔的朋友,赋予记忆以性格、声音和神态,用幻化的“第二自我”来暗示实体的自我。诗人通过记忆这个好朋友,不拘形迹的随时来访,表现了大革命失败后,自己蛰居松江时的矛盾心态。这首诗的韵律不在于字的抑扬顿挫,而在于诗情的强弱起伏,虽然不押韵,但念起来和谐。诗人还摒弃了典雅华丽的藻饰,而代之以朴素自然,富于表现力的现代口语。诗无定节,节无定行,行无定字。在诗的形式上,趋向散文化和口语化,体现了诗的散文美(或口语美)。戴望舒开创的这种新的诗体,是借鉴了法国后期象征派的无韵自由诗体,结合我国新诗的传统发展而成。卞之琳说:这是一种“既有民族特点也有个人特点的白话诗体”(《戴望舒诗集·序)》。这种具有散文美的诗体,经艾青等人的宏扬,已成为一种风气,将新诗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艾青说: “戴望舒起初写诗是用韵的,到写《我的记忆》时,改用口语写,也不押韵。这是他给新诗带来的新的突破,也是他在新诗发展上立下的功劳。”(《就当前诗歌问题访艾青》)

中德通商条约

中德通商条约

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自“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后,德国也想从中国捞取种种特权。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德国趁机向清政府提出比照英、法订立条约的要求。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崇纶、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德使阿里丕艾在天津签订此约。共42款。附“专条”、“三汉谢城附列条款”。主要内容为: (1)两国互派使臣驻扎彼国京城。(2)准德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领事馆。并准德人在各口岸通商、赁房、买屋、租地及建造教堂、医院、坟茔等。(3)持照德国人准往内地游历,保护德国传教士。(4)规定商船交纳税钞及通商各项条例。(5)互交逃犯。(6)两国人民相涉案件,由中国官员会同领事审断;中国人欺扰德人而犯法者,由中国官员按中国法律治罪;德国人欺扰中国人而犯法者,由领事按本国律例治罪。德国属民之互控案件,由德官员查办。如德国属民与外国属民相涉案件,与中国无关。(7)中国今后所有施于别国之利益,德国“无不一体均沾实惠”。“三汉谢城附列条款”规定“律伯克、石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议事厅亦准自派领事官前往通商口岸,办理本城事务”。借此条约,德国从中国攫取到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与德国人深入中国内地活动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