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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论
内科著作。清熊笏撰,陈念祖鉴定。一卷。笏一名庆笏,字叔陵,安义(今属江西)人。名医,撰有《难经辑注》、《伤寒金匮合注》、《医案一隅录》等。学术上重《内经》、《难经》与张仲景,讥王叔和“错解义例,纂乱原文”,轻后世本草、医方之书。为彰古人之法,从形气中以求治病之理而撰是书,成书于道光元年(1821)。近二万字。首论脏象、经络次序、经络浅深、奇经八脉以及总论天地之气与人的关系、宗气、营气、卫气、脉诀、病因等基本理论问题,次论中风、八风、轻重、寒热、证候、风脉、治法、药饵,凡十八篇。对中风之病位、病机及证治论述颇详。后附验案。认为中风多热病,对《景岳全书》、《医门法律》、《医宗必读》等书的论点提出异议。有光绪十年(1884)醉经阁校刊本,光绪二十二年醉经阁刻本,清石印本,《三三医书》本。
自剖
散文集。徐志摩著。1928年1月新月书店出版。收散文24篇,分为3辑。“自剖辑第一”中,有《自剖》、《再剖》、《求医》、《想飞》、《迎上前去》、《北戴河海滨幻想》等6篇;“哀思辑第二”中,有《我的祖母之死》、《悼沈叔薇》、《我的彼得》、《伤双括老人》、《吊刘叔和》等5篇;“游俄辑第三”中,则是题作《欧游漫录》的一组文章,共13题,它的副题为“西伯利亚游记”。此书没有序跋一类文字。扉页上是徐志摩自署的《自剖文集》,所以有人称它为《自剖文集》,也是不错的。这是作者的第三本散文集。抒写自我,是徐志摩散文的一个突出特点,在《自剖》这一部文集中,这个特色尤为明显。像《自剖》、《再剖》、《想飞》、《北戴河海滨幻想》、《我的祖母之死》等等,都是如此。对于徐志摩瞑想式的小品文字,阿英曾归纳说:“用一颗宁静的心,抓住了一个问题的中心,慢慢地发展开去,而且发展得很远,甚至把问题的每个细胞,也同样的加以发展。”确实如此,《自剖》中的一些文字,便是如此发展开来的,《想飞》就突出地表现了这个特色。“西伯利亚游记”这组文章,是作者赴欧途经苏联时的见闻录。由于徐志摩是独游,又不会说俄语,所以游踪多限于车上,他以奇异的目光,看待苏联,看待周围的人和事。在这组游记中,反映出了作者思想的驳杂,信笔写来,乱发议论,读者很难理出个条理来。这组游记,成就不高,倒是依然表现了徐志摩那种直抒胸臆的风格。《自剖》一书解放后没有重印过,现收入1983年10月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出版的《徐志摩全集》中。
续红楼梦
清代白话章回小说。30卷。秦子忱著。卷首题有“秀水郑师靖”的序和“易水谭溁”的题词。清嘉庆四年(1799)原刊本问世,以后有数种坊刻本。作品内容沿着神、鬼、人3条线索离合引伸,叙述了宝玉、黛玉之间上天入地、寻寻觅觅、生生死死的缠绵爱情。书中神仙有癞头僧、跛足道与已修成半仙之体的甄士隐、主管太虚幻境的警幻仙姑,以及陆续归位的太虚神女贾元春、林黛玉、尤家姐妹、晴雯、金钏儿、鸳鸯、香菱等。
太和正音谱
曲论。明朱权撰。二卷。权为明太祖朱元璋十六子,别号臞仙、涵虚子、丹丘先生。封宁王,永乐初改封南昌。卒谥献王,世称宁献王。博学多识,著述甚多。研究戏曲作品有《务头集韵》、《琼林雅韵》等,杂剧作品有《文君私奔相如》等二种,只见存目者有十种,又有琴谱《神奇秘谱》。《太和正音谱》为代表作。成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约十一万字。分为“乐府体式”等八节。“乐府”一节,收三百三十五支曲牌,为现存最古的北“杂剧”曲谱。前七节为戏曲理论及史料。包括戏曲体制、流派、制曲方法等。收元代戏剧家一百八十七人,明代十六人,各有评语,既见作者之艺术见解,亦保存重要作家资料。所收杂剧剧目颇多,计元人五百三十五本,明人三十三本,古今无名氏一百一十本,以及娼夫不入群英四人,共十一本。计七百八十九本,可见剧坛之盛。因作者系剧苑巨子,其作家品评之语,颇有价值,后世戏剧理论家十分重视。此书版本甚多,差异讹误严重。一九五九年中国戏剧出版社据明洪武原刻本校以万历本详勘重印,出校记约五百条,收入《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中。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康雍乾间文字之狱
《康雍乾间文字之狱》,系统记述了“庄廷钅龙之狱”、“戴名世之狱”、“查嗣庭之狱”、“陆生楠之狱”、“曾静、吕留良之狱”、“谢济世之狱”、“胡中藻之狱”等著名文字狱的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