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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讲,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讲和第二讲,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讲到第六讲,共四讲。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讲,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高子遗书
诗文集。 明高攀龙(1562—1626)撰。十三卷。攀龙初字云从,后改存之,别号景逸,江苏无锡人。万历进士,累官至左都御史。因揭阉党崔呈秀等罪状,为阉党所恨,旋被罗织罪名,度不免,投池死。卒谥忠宪。曾与顾宪成修复东林书院,讲学其中,世称高、顾。为一代大儒。有《周易易简》,《正蒙释》等。此集为其门人陈龙正于崇祯五年(1632)编辑成书。三十万字。有陈龙正等人序二,小序十二则,乃各卷编辑说明。此集收诗一百四十六首,讲义五十四章。卷末有墓志铭、行状、年谱等。攀龙出赵南星之门,其学兼取朱陆两家之长,文章平易流畅,格调清遒。如《南京光禄寺少卿泾阳顾先生行状》、《祭顾泾阳先生》等,皆文畅情深,亲切感人,《武林游记》等则借景抒情,颇具功力。其诗朴素自然,文字简练,恬淡中别有寄托,颇有陶渊明风格。沈德潜称其“无心学陶,天趣自会。”《夏日闲居》有代表性。《四库全书提要》称“其讲学之语类多切近笃实,阐发周密,诗意冲淡,文格清道。”有崇祯五年原刻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重刻本,《四库全书》本,民国十年(1921)刊本。
同光大老
1979年1月1日起在台北《大华晚报》连载,至同年6月23日结束。台北南京出版公司于1980年4月出版单行本。1982年12月皇冠出版社推出新版。晚清同治、光绪两朝,是中国上千年封建社会由没落走向崩溃的关纽。平定太平天国后,清王朝一度号称“中兴”,但文恬武嬉、官贪民穷,社会的基本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消除,表面的短暂安定局面,很快就被外国列强的步步紧逼所打破。清朝的覆亡,一方面是外部势力不断欺凌、侵略的必然结果,而内部统治阶层僵化保守、不思变革,也是读史治史者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高阳的这本小书,即以同光四十余年间先后入参军机的重臣李鸿藻、李鸿章、翁同龢、张之洞、阎敬铭、瞿鸿禨等人入手,旁涉财政、军事、外交等方面数十人物,多侧面地探求清末政坛运作机制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决策内幕,可称是高阳鸿篇历史小说巨制《慈禧全传》的番外和补充。
麴头陀济颠全传
清代长篇白话神魔小说,又名《麴头陀济公全传》,三十六则。康熙刊本,有图十二幅,正文半叶八行,行二十字。题“西湖香婴居士重编”, “鸳水紫髯道人详阅”, “西墅道人参定”。首康熙七年(1668)香婴居士自序。按香婴居士即王梦吉,杭州人。本书内容全同《钱塘渔隐济颠禅师语录》。其不同者,本书分则,且书标题,又于书前著高宗、孝宗事,末增济公圆寂后轶闻数则。高宗、孝宗事采自《西湖二集》第二卷,文字同。
证学杂解
撰于崇祯十六年(1643)。二十五篇。以“慎独”为道德的至高境界,认为“慎独之功,只向本心呈露时随处体认去,便得全体荧然,与天地合德。”主张日用自然之学,说:“天理何理?归之日用。日用何用?归之自然。吾安得操功自然者,而与之语心学也哉!”强调躬行实践。批评阳明后学之弊,说:“天下诤言良知矣,及其弊也,猖狂者参之以情识,而一是皆良,超洁者荡之以玄虚,而夷良于贼,亦是用智之过也。”收入《刘子全书》。
往生净土决疑行愿二门
宋耆山沙门遵式撰,第一决疑门:一疑师,二疑法,三疑自,今并决之。第二行愿门:一礼忏门(即世称小净土忏),二十念门,三系缘门,四众福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