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石梵琦禅师语录
作者:楚石梵琦章节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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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一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二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三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四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五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六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七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八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九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一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二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三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四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五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六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七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八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十九
- 佛日普照慧辩楚石禅师语录卷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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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庵集
二十二卷。明罗洪先撰。罗洪先,字达夫,号念庵,吉水(今属江西省)人。洪先幼慕罗伦为人。十五岁读王守仁《传习录》,深喜之。欲往受业,被其父阻止。乃师事同邑李中,传其学。嘉靖八年(1529年)举进士第一,授修撰,即请告归。后官至春坊左赞善。著有《念庵集》、《冬游记》。是集凡二十二卷,为罗洪先六世孙罗继洪于清雍正六年(1723)所刻。洪先为文三变,初效李梦阳,后既从唐顺之等相讲磨,晚乃自成一家。其诗颇近击壤派,但其中亦有不少朗爽之作,亦颇堪訡诵。其诗文刻本甚多,有嘉靖三十四年 (1555年)安如磐刻本,名为 《念庵罗先生文集》,凡四卷;嘉靖四十二年 (1563年)刘珍刻本,名为 《念庵罗先生集》,凡十三卷;嘉靖四十三年 (1564年)甄津刻本,卷帙与刘珍刻本相同; 隆庆元年 (1567年)苏士润等刻本,名为 《念庵罗先生文集》凡八卷、《外集》十五卷、《别集》四卷,前有其门人胡直序; 万历四十五年 (1617年) 陈于廷刻本,名《后莲洞罗先生文集》,凡二十五卷。现有明万历本、《四库全书》 本存世。
佩韦斋辑闻
四卷。宋末元初俞德邻撰。俞德邻字宗大,号大迂山人,又作太玉山人,温州永嘉(今浙江温州)人,徙居京口(今江苏镇江)。咸淳九年(1273)进士及第。宋亡不仕,隐居以终。隐居期间,遍读经史百家之书,搜集朝野典故遗文,撰成此书。全书以考论经史为主,间及当代故实及典籍文艺,一事一考,分条记事。大体皆详核有据,不同于一般的裨贩之谈。第四卷专说《四书》,不拘泥常说,颇出新意。如论九合诸侯,谓自庄十五年再会于鄄,齐桓公始霸,至葵丘会盟而九,故曰九合。其北杏与鄄之始会,霸业未成,不计算在内,作为一家之说,是可以的。又谓孔子在齐闻韶乐,三月不知肉味,是忧陈氏强而齐将乱; 又谓匏瓜系而不食为系以济涉,引 《卫风》及《庄子》为证;又谓孔子击磬于卫,为磬以立辨,欲其辨上下之分等,皆有新意。虽不为各家所赞同,但作为一家之言,新颖别致,足资后人考证。今传本不一,主要有《四库全书》、《读画斋丛书》、《学海类编》、《丛书集成初编》等丛书本。《丛书集成初编》本据《读画斋丛书》本排印,比《学海类编》等本多数则及卷首俞德邻自序,为较好较通行版本。
史讳举例
陈垣著。“避讳”是我国早已存在的现象。《春秋》讳言尊者、亲者、贤者所做的某些有违所谓“礼义道德”的事,这是“春秋笔法”,不算避讳。所谓避讳,则是在语言文字上避称尊者、亲者、贤者的名、字,而用其它方法来代替。史书避讳用例十分繁杂,不仅避人名,连官名、书名、地名、年号等往往也要避讳,而且各代所避之讳不同,避讳方法也不一致。作者阅读了大量宋人、清人有关避讳的著述,收集了100百多种历代典籍中的材料,于1928年写成《史讳举例》8卷,概括了避讳的方法,如改字、空字、缺笔、改音等;归纳了避讳的种类,如改姓、改名、辞官、改官名、改地名、改物名等;并指出了如何把避讳学应用于校勘、考古的方法。此书的出版,使后来的史学工作者及古代哲学、文学研究者在整理、利用古籍时,多了“一门径”,增了“一钥匙”。对于普通的文史爱好者,此书也不失为增长文史知识的重要读物。本书有科学出版社1958年的排印本。
离峰老人集
离峰老人集,金朝全真派道士于道显撰。二卷,收入《正统道藏》正一部。此书乃于道显诗集,共收诗四百二十余首。诗词内容大致劝人看破名利爱欲,遁入玄门学道修仙,使心念清静,惜气凝神。如〈示人〉诗云:「为佛为仙在寸心,可能尘世废光阴,蹉跎望道期程远,迤逦劳生岁月深。已醉利名浓似酒,不将神气惜如金。琴心三叠胎仙舞,欲作玄门座右箴。」可见其宗教思想与全真诸祖师真人相同。
太上洞玄灵宝法身制论
尊称陆修静为“陆先生”,并曰“既远近亲闻德音,亦宜共禀规诲”,似陆修静同时之人所言。所训导之对象称为箓生、学士,皆六朝时教阶。本论盖作于六朝宋齐之时,主要内客为戒律八条。禁忿争 禁饮酒 禁恶言绮语 禁预期罗捕放生 禁违犯斋戒威仪厨福科令 禁食五辛畜肉 禁恼怒斋主 禁淫乐胡舞,每条禁戒皆有犯戒处罚条例,轻则禁锢百日,重则治罪削名。
摄大乘讲疏
摄大乘论疏,卷五、七,皆首缺,卷五尾题摄大乘疏,卷七尾题摄大乘论义记,编号二八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