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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奥地利作家卡夫卡的长篇小说, 写于1914~1915年间(一说1918~1919年间),没有最后完成。主人公约瑟夫·K是一家银行的襄理,一天早晨,突然被法庭派来的使者宣布逮捕。这个法庭不是官方的,不宣布被告的罪状;被告在判决执行以前保持行动的自由。凡属被告皆有罪,既然开始审判,就无以赦免,被告迟早定要判罪。约瑟夫·K认为自己无罪,因此极力抗拒这种强加于他的暴力。他四处奔走, 延请律师,向他所熟悉的法庭侍从女士求情,向法庭画师寻求庇护。他逐渐发现,在法庭一切活动背后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无人对它负责,它也不向任何人负责;它只是不停地运转,专门与人为敌。约瑟夫·K意识到他自己原来是这个官僚机构中的一员,参与它对人的迫害。于是他产生了“犯罪”感,因此心甘情愿受到惩处。一年以后的一天夜里,两个黑衣使者来到约瑟夫·K的家,把他押到一个采石场的废墟,执行法庭对他的判决,用刀把他杀死,——他本来可以向左邻右舍呼救,从而轻而易举地逃脱,可是他却束手待毙,不进行丝毫反抗。
太上无极大道自然真一五称符上经
作者不详。古灵宝经之一,南朝刘宋时陆修静已著录此经。经文称太上灵宝生乎天地万物之先,灵宝五称自然符与道气同化,天地万神皆归于灵宝;身佩灵宝五符,万神来归,得灵宝经斋洁服符,长生不死不老。经中载东称符、北称符、南称符、西称符、中称符五道符文,并说五行之母故叫五称自然符,上应五星制致五斗合盟,下表五岳五行同根,中宝五藏五道之根,道士得之,通天之灵,役使万神。经中又讲服灵宝五符,通八精,致八史之道法,称若欲长生,役使八史,使之三年,虽无生籍,得延年千岁。经文最后简要讲述了灵宝二十四真图,说明既有灵宝符,当得灵宝图。经文为上下二卷,收入《道藏》洞神部神符类。对研究灵宝五符有参考价值。
乐府指迷
词论。南宋沈义父撰。一卷。义父字伯时,吴江(今属江苏)人。宋亡,隐居不仕。此编前有沈氏自序,谓得词法于翁逢龙、吴文英,故作此以传子弟。作者对词篇创作中诸多理论问题用“得之所闻”,糅合己意,分门别类予以阐述。此书原附刻在明代陈耀文所编《花草粹编》卷首,共29条。第一条带有总论性质,开宗明义地表明了沈义父论词的4个标准,即:“音律欲其协,不协则成长短之诗;下字欲其雅,不雅则近乎缠令之体;用字不可太露,露则直突而无深长之味;发意不可太高,高则狂怪而失柔婉之意。”
江苏省通志稿文化志
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文化志。历来方志多立学校一门,今合新旧文化志。尊孔之祀,自汉已始,晋宋以后,条目隆显,今皆列之。学校书阁以及报馆,人才以兴,文化以溥,志其兴作,绰有可观。
诗传旁通
十五卷,元梁益著。书前有至正四年(1344),太平路总管府推官滨州翟思忠作的序,故朱睦㮮《授经图》误认为此书为翟思忠著。朱彝尊《经义考》已辨其误。因其书体例仿杜文瑛《语孟旁通》,故以《旁通》名题。朱熹《诗集传》详作《诗》之意,而略于名物训诂,此书则于朱熹所引故实,一一引据出处,并辨析源委;朱熹书所未言者,又补充说明。如论五緎、五总,引陆佃之说;论三单,引郑玄笺“羡卒”,孔颖达疏“副丁”一类。并对朱熹的一些说法提出不同意见,如论《大雅》“民文攸塈”与“顷筐塈之”的塈字之音,就指出朱熹注音与《礼部韵》不合等。今存《四库全书》。
吉祥经
凡十二颂。为国人黄底拉利利(巴利名音译)译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发表在九月二十二日之佛教日报。本经系属于巴利藏小部经(Khuddaka Nika^ya I)之小诵经(Khuddaka Pa^t!ha)。内容叙述佛陀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中,应一天人之请,而为其解说持戒修善可得大吉祥之理。 现代学者法周于其所著之‘吉祥经的透视’一文中举出,大正藏第四册所收之法句经第三十九品吉祥品系译自小部经,同时如上记所说,本经系属于小部经中之小诵经,故推论吉祥品系取自小诵经中之吉祥经。此外,文中并附上本经之巴利原文,将译文与原文做一对照比较,而指出二者差异之处。